天津财经大学经济法案例题(答案全)

1.AB两人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并订立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至少指出5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点,并说明理由)
1)货币出资比例不合法。《公》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出资额为10万元,不足30%
2)以劳务作价的出资方式不合法。劳务出资既不便于货币估价又不能依法转让,因此不符合《公》规定的出资方式。
3)不设股东会不合法。《公》:股东会是有限公司必设的权力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4)董事会组成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该公司确定两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不合法。
5)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1年后撤回出资不合法。公:董事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某年8月,某县金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该县其他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振龙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1)振龙公司因何未能领到营业执照?(2)振龙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及为设立振龙公司已筹集的股款各应如何处理?
1)振龙公司未能领到营业执照至少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①发起人认股未达35%的法定比例。该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且采用了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发起企业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仅占股份总数的30%。②《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该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且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据此,振龙公司的7家发起企业应对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应由负连带偿还责任,并对已筹集的股款负返还股款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试分析: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3)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4.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唐晓鹰)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4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第十届全运会)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4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2A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4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杨宝璋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2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试分析:(1)该企业的设立有无不合法之处?(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是否合法?(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有无不合法之处?(4)法院判令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
1)该企业设立时使用“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
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刘某允许黄某参加企业投资经营,致使该企业不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而必须依法办理变更企业登记,改变企业为其他性质。
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不合法。刘某与黄某虽已形成客观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因未履行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形成法律事实上的合伙企业,故法院不应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判令黄某位企业债务担责。
6.2000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根据《合
伙企业法》的规定,试分析:(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1)都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果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果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公司并购方案
7.20053月,某有限公司(甲)、某自然人(乙)、某个体工商户(丙)共同出资设立
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指出并说明理由。(3)某商业银行尚未受偿的债权应如何得到清偿?
1)违法不当之处包括:①乙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②乙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符合法律规定的: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一致同意指定乙担任清算人,以及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清算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930日乙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以及1115日在报纸上公告都超过了法定期限。
3)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②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式
8.全球最大软饮料制造商——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自1979年开始在中国营运,以可口可乐、雪碧及芬达等汽水品牌而知名……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试分析:(1)对该项收
购行为应如何定性?(2)对该项收购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依据是什么?(3)我国商务部禁止此项收购的法律依据如何?
1)该项收购行为实为“经营者合并”行为,《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2)美国可口可乐收购中国汇源的行为,是拟在中国境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3)我国商务部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依法具有审查权和对构成垄断行为的经营者集中的禁止权。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因此,商务部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申报予以立案并经审查,最终认定其将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作出禁止此项收购的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19: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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