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逾期未年检企业吊销工作规范》的通知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逾期未年检企业吊销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7.22
【字 号】武工商注[2008]145号
【施行日期】2008.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印发《逾期未年检企业吊销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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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工商注〔2008〕145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逾期未年检企业吊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逾期未年检企业吊销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全市企业登记机关对逾期未年检企业的吊销工作,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对逾期未年检企业予以吊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企业年度检验后进一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必须手段。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凡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可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
诺维乔克  二、吊销工作程序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的流程实施。
  (一)立案。
  1.案件来源
  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企业应下达《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每年年检截止期(6月30日)后的第一周内,市局在《武汉晚报》发布《企业年检催办公告》,并同时在“武汉红盾信息网”开辟专栏发布《企业年检催办公告》和市局逾期未年检企业的名单。各登记机关应及时完成查询,并将未参加年检企业名单在市局公告后2日内挂在市局名单后。市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未年检企业名单下发各分局,各分局注册分局将市局和分局未年检名单按企业住所移交工商所,工商所接到名单后15日内负责送达《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送达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
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对无法送达(企业已不在该地址)的,由市局统一组织在《武汉晚报》上发布《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公告》。各分局在8月初将市局登记企业的直接送达情况及书式材料移交市局注册分局监管科。
  2.立案
  每年8月7日前,市局将在《武汉晚报》再次发布《企业年检催办公告》,并在《武汉红盾网》公布市局和各分局仍未接受年检企业的名单。自《武汉晚报》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企业在限期内仍未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的,各登记机关于10月8日起,由经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逾期未年检企业名单,报领导审批,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专人为办案人员。完成立案后,由登记部门将拟吊销企业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作“预吊销”处置。以上立案至“预吊销”处置,一周内完成。
  (二)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运用查询、核对等方式,依法采集相关证据,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无误。
  办案人员对拟吊销企业要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与扫描档案逐户进行核对,发现已补检或不应吊销的企业,报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将其从“预吊销”状态恢复,防止误吊销;
  经办人负责收集《送达回证》和相关证据,和《立案审批表》、《年检公告》、《催办公告》、《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一起组成案卷。
  调查取证应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之后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同级法规部门核审。
  (三)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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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④定性是否准确;
  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⑥处罚是否适当;
  ⑦程序是否合法。
  2.核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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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审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并建议报本机关分管注册领导批准。
  核审人员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退回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决定。
  本机关分管注册领导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同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按属地由工商所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市局将统一组织在《武汉红盾网》上发布《吊销听证公告》及公告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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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局同时段(11月中旬以内)在《武汉晚报》发布“吊销听证公告”,其中将登载拟吊销企业名单的查询网址(红盾信息网)供公众查询。
  听证由办案机关的法规部门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采纳,将当事人从拟吊销名单中剔除。
  办案机关根据作所出的处罚决定,于一周内制作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真武庙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应于十五日内送达,方式和要求与《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的送达相同。
  各分局将准确的吊销企业名单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局注册分局监管科。“吊销听证公告”登载之日起六十日后,市局将在《武汉晚报》发布“吊销公告”,其中将公布吊销决定和登载吊销企业名单的查询网址(红盾信息网)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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