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模板】

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践乡村振兴计划,打造具有南海特的美丽村居,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指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
本细则所称“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包含三种情形:未登记任何不动产权利的(以下简称“无证”)、仅登记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单地证”)、仅登记房屋所有权的(以下简称“单房证”)。
本细则所称“地上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以“总登记”方式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造册。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与造册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与造册的范围为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已实际建成并作为居住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2018年2月26日前(含26日)已建成房屋的农村宅基地和已纳入2018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宅基地清查造册成果的农村宅基地并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纳入确权登记范围,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纳入造册范围。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发证条件:(一)主体资格
1.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主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周岁的、经户内全体成员同意的户内成员。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
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拥有已确权登记的一处农村宅基地视为“一宅”。
2.“无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2018〕13号)被认定为“历史建成”的不受前款主体资格限制,但须经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人类基因组研究
湖北医学院“单地证”、“单房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尊重历史确权登记事实,不受前款主体资格限制(权属登记人过世的,合法继承人作为权利人),但须经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面积和高度标准
铁托名言1.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根据地上房屋基底面积确定,登记面积上限为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内的,进行合规登记。超过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到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登记面积为80平方米(合规面积),在附记中将面积超出80平方米的部分以超规面积的形式予以记载。
2.“无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2018〕13号)被认定为“历史建成”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受前款面积限制,按照房屋实际基底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但须经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单地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受前款面积限制,原则上在不超原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面
积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可利用面积确定发证面积,但须经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单房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受前款面积限制,原则上不超原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首层面积,结合实际基底面积确定发证面积,但须经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3.农村宅基地的地上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肖尔铁茨
(三)规划与建设要求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时,未能提供规划施工验收手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的,权利人应出具《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同意登记的不动产受权能限制,即登记时附记中记载“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
(四)处罚与缴费规则
1.暂停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2018〕13号)要求的“违建处罚金”。
2.暂停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2018〕13号)“超标使用费”缴纳标准,调整为由各镇(街道)制定并指导村居收缴,且不再作为确权登记时审核要素。
3.已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2018〕13号)申请宅基地登记时已收取的“违建处罚金”和按镇街新标准核算存在多缴的“超标使用费”退回缴费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只进行造册:
(一)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在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存在压占林地的、存在压占水利控制蓝线的;
(二)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关于确权登记的主体资格规定的;
(三)地上房屋基底占地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但单地证”、“单房证”、被认定为历史建成情形的“无证”宅基地除外;
(四)建筑物建设高度超过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五)农村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有损公共利益的用地行为的;
(六)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不清、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非农村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的;
(八)2018年2月26日之后房屋存在非法抢建、加建行为的;
(九)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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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予确权登记”负面清单,在各自辖区内执行。
第八条本次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进行全覆盖权籍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对辖区内不予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进行造册。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4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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