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云南工商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云南工商学院。
第二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嵩明职教基地。
第三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5年内,全日制在校生达到8000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3000人。
第七条准晶 学科门类:以管理学为主、经济学、文学、工学等科类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把学院办成一所定位准确、特鲜明、管理科学、设施先进、教学质量高的民办本科院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云南和西南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举办者: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
     
第二章 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院办学积累和社会捐助等。截止2010年底,学院总资产37536.3万元,贷款及其它形式负债11705.67万元。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的资产。
第十三条 云南工商学院以服务教育为目的。学院经费来源如下:
(一)由云南工商学院举办人出资;
(二)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
(三)政府财政性投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的经费;
(五)国内外社会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四条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
(一)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
(二)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有权参与学院决策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唐山被打女子坐轮椅第十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举办者或其代表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三)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首任董事长由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委派,以后各届董事长由董事会依本章程推选。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更换在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生效。
低碳哥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议程拟讨论文件初稿通知各董事。
(四)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五)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形成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董事会应当做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以及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学院的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以及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必要时,由院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院长任职条件:期权费
1.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3.年龄不超过70岁。
4.院长任期四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
(二)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3.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组织拟订学院的规章制度;
6.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米奇的甜心屋
7.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8.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9.聘任、解聘学院教职工,实施奖惩;
10.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如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者,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
5.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6.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7.督促检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依法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具备较高素质的学生管理队伍。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都配备1名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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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院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在所在地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21: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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