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章程(2000年修订)

中国工程院章程(2000年修订)
文章属性
植绒胶【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
【公布日期】2000.06.01
【文 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中国工程院章程
(1994年6月首次院士大会通过 1995年7月第2次院士大会修订 1998年6月第四次院士大会修订 2000年6月第5次院士大会再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由院士组成,对国家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致力于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促进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团结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2.接受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决策、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
  3.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研究、讨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
性问题,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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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维护科学道德尊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一章 院士
  第三条npa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由选举产生。
  第四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积极促进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努力创新,不断作出成绩;提倡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
参加工程院及学部的活动,承担工程院及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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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继续享有咨询、评议和促进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权利和义务;不担任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自由参加院士会议。享受资深院士津贴。
  第六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七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每次的增选院士名额,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八条 院士候选人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名:
  (一)本院院士可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
  (二)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按规定程序并经过民主推荐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
  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提名,按本条第一种途径进行。
  不受理本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第九条 对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 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选举时,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依次当选,满额为止。不选举已故专家、学者为院士。
  选举结果经院主席团审议批准,书面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十一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涉及丧失科学道德,背离了院士标准时,可依据以下程序撤销其院士称号,即:有不少于五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经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调查核实,进行审议后,由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参加投票表决人数达到或超过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可作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此项决定,经院主席团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十二条 院士本人提出辞去院士称号的辞呈,经院主席团会议审查认可后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二章 外籍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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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有很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在国际
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外国籍专家、学者,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四条 外籍院士由院士大会选举产生,每两年进行一次。外籍院士候选人,必须获得不少于五位院士的提名。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提两名候选人。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由院主席团经过讨论并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对外籍院士的选举,由院士大会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达到或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达到或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三分之二者当选。
  第十五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本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本院赠送的出版物。外籍院士不参加选举活动。
  第十六条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国籍,可转为本院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第三章 院士大会
  第十七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是中国工程院的最高权力机关。院士大会每逢公历双年
份6月第一周举行。
  第十八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1.审议工程院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订中国工程院章程;
  3.决定学部的设置;
  4.选举院长、副院长及若干名主席团成员;
  5.选举外籍院士;
  6.开展学术活动,讨论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
  7.讨论、审议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提出的其它议题和议案。
第四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当然成员、各学部主任和若干名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
  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主席团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 任一次,每次至少应更换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数。
>构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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