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处罚(6项)
一、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用,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扶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负责制订全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培训,检查教育质量。
市(地)、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培训教师和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地方提高教育质量,并组织落实和检查验收。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小学和初级中学。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使其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履行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对招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注:对上述“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为,镇级人民政府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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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三、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四、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
武汉工学院法律依据:
综合自动化《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五、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
栾茂田六、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实施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许可(3项)
一、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村集体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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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在乡(镇)、村的居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居住在乡(镇)、村的居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居住地乡(镇)的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
(二)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
乡(镇)、村居民、农民建筑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审批办法,按省有关土地管理规定执行。
行政确认(4项)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新余周建华(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补发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3: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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