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56]中师行张字13号

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
制定机关
教育部
公布日期
1956.05.29
施行日期
1956.05.29
会泽信息港
文号
[56]中师行张字13号
主题类别
中等教育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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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
  (1956年5月29日 (56)中师行张字13号)
  师范学校规程已经本部3月21日第四十八次部务会议通过,特发布试行。各地如有修正意见,于1957年1月以前报部。前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1952年公布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即行作废。
  此令。
  部长 张奚若
  师范学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范学校是国家的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条 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共产主义的道德、中等文化水平与教育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师资。
  第三条 师范学校的修业年限是三年。
  第四条 师范学校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是具有同等学力的青年,入学年龄是15足岁至25足岁。
  第五条 师范学校为了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给学生以优良的示范和有效地进行教育实习,应设附属小学(或幼儿园)。
  第六条 为了提高在职小学教师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可责成师范学校设函授部。
  第七条 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与停办,都由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师范学校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根据国家既定的教育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统一领导。
  第九条 师范学校按照所在市(包括省辖市在内)、县的名称命名。如果一个市、县同时有几所师范学校,名称并按照数字顺序排列。
  专为培养幼儿教育师资的师范学校,称做幼儿师范学校。
测试44  专为少数民族设立的师范学校(或幼儿师范学校),称做民族师范学校(或民族幼儿师范学校)。
  第十条 民族师范学校原则上应采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师范学校暂设下列科目:语文及语文教学法、数学及算术数学法、物理学、化学及矿物学、人体解剖生理学、达尔文主义基础、自然教学法、地理及地理教学法,历史及历史教学法、政治、心理学、教育学、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学校卫生学、体育及体育教学法、音乐及唱歌教学法、图画及图画教学法、教学工厂实习、农业生产基本知识及实习、教育实习。民族师范学校,并可设民族语文。
  幼儿师范学校暂设下列科目:语文、数学、物理学、化学及矿物学、植物学、动物学、人体解剖生理学、达尔文主义基础、地理、历史、政治、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学、幼儿卫生学、语言教学法、认识自然教学法、体育及体育教学法、音乐及音乐教学法、绘画手工及绘画手工教学法、教育实习。民族幼儿师范学校,并可设民族语文。
  各科授课时数和教学内容,另在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规定。
  师范学校教学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审定或指定的教科书。
  第十二条 师范学校的教学,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和面向小学(或幼儿园)的原则,要注意启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能力,促使学生能掌握系统的科学知识和专业的知识技能。
  第十三条 师范学校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实习(教育实习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师范学校必须注意学生在体育、音乐和图画等方面的学习与锻炼,应在课外规定时间,辅导学生练习。
  第十五条 师范学校除普通教室以外,还应设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图画教室、音乐教室、乐器练习室、体育场、图书馆和阅览室,并应创造条件设教学实习工厂、实验农场或农业园地。
  第十六条 师范学校的教学单位是班,每班学生数以40人为宜。
  第十七条 师范学校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采用秋季始业制度,8月1日是学年度的开始。每个学期授课、教育实习、考试时间与放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师范学校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师范学校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上课、课间休息、自习)不得超过9小时,上课时间每节是45分钟。
  第十九条 师范学校学生成绩包括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记分方法采用五级分制,五级分制分作五分、四分、三分、二分、一分五级。
  学业成绩和实习成绩都以三分为及格,对操行成绩不满三分的学生,应令退学。
  第二十条 师范学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包括学期成绩、学年成绩和毕业成绩,都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
  操行成绩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在校内、外学习与生活的表现,商同本班任课教师负责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分数和评语,须交教学副校长审查。
  教育实习成绩,由实习主任商同附小校长(或幼儿园园长)和有关的师范学校教师、附小教师(或幼儿园教养员)负责评定。
  第二十一条 师范学校学生,各科学年成绩都及格的,升级;不及格学科满三科的不准升级;不及格学科不满三科的,准在下一学年开学以前补考。补考后都及格的升级;仍有二科不及格的,不准升级;仍有一科不及格的,由校务会议讨论确定他应该升级还是留级(对毕业成绩的处理亦同)。
  学生学期成绩如果有不及格的学科,应准在下一学期开学以前补考。
  学校必须负责组织应该补考的学生利用寒暑假期间补习不及格的学科。
滑光轮  第二十二条 师范学校学生,请假时间如果已超过一学期授课时间三分之一,一般不得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在下一学年开始以后留级。
  第二十三条 师范学校学生在同一年级内,最多只准留级一次,在师范学校整个学习期间内,最多只准留级两次,如果超过此限,应即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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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师范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都及格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成绩优秀的(操行五分,语文、数学五分,教育实习五分,其它科目满四分),发给优秀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监制,发交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具体管理;责成师范学校在毕业典礼会上,隆重发给。发给以前,并须加盖校印和校长的名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长
  师范学校设校长,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提请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任命,负责领导全校人员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及一切有关师范学校的决定和指示;制定与组织实施全校工作计划;检查并帮助提高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领导全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掌握全校人事工作;支配学校经费;关心师生的健康,推动福利事业;指导学校工会、青年团、学生会等社团工作;定期总结工作,向上级报告。
  校长应负责领导附属小学(或幼儿园)的工作,并和本校毕业生保持联系,给以教学上的指导和帮助。
  校长原则上应该兼课。
  第二十七条 教学副校长
  范师学校设教学副校长,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提请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任命,作为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助手,负责组织全校教学工作:指导并督促教师严格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正确使用国家所规定的教科书;领导各科教学小组的活动,检查并研究改进教师的教学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督促教育实习的正确实施;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政治思想情况,审核学生的操行成绩;监督与指导全校学生的课外、校外活动;领导图书馆、实验室的工作;组织教职员业务与政治理论学习。当校长不在校时,代行校长的职务。
  教学副校长必须兼课。
  第二十八条 校务办公室
  师范学校设校务办公室,总管全校行政事务工作,以便创造优良条件,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校务办公室设主任,由校长提请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任命,作为校长领导行政事务工作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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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务办公室设职员若干人,在办公室主任统一领导下,分别掌管日常校务工作;学生生活的指导;校舍的修建管理;学校设备及日常用品的供应保管;学生教师膳食的经营检查;师生员工的福利事业;学校的安全保卫以及会计、出纳、文印、收发、注册、统计等工作。并设校工若干人,负责全校的勤杂工作。
  职员和校工都由校长任命。
  第二十九条 教师
  师范学校教师,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任命,对学生全面负责: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认真备课,钻研教学方法,正确地组织教学;指导教育实习和课外活动,通过所授学科和负责指导的课外活动,向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还应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在一切活动中成为学生的模范。
  第三十条 班主任师范学校每班设班主任,由校长就各该班教师中选定。班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对本班学生全面负责,组织本班学生成为一个团结友爱的集体;联系本班各科教师,具体了解学生学习、思想、健康各方面的情况,及时进行帮助与教育;贯彻学生守则;领导班会;组织本班学生的课外、校外活动;负责评定学生的操行成绩;并指导本班青年团的工作。
  班主任联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校长担任主席,各班班主任参加。
  第三十一条 教学小组
  师范学校设各科教学小组,分别研究各科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拟定学期授课计划,掌握与分析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改进教学方法,组织观摩教学,交流教学经验,并与附小(或幼儿园)有关学科的教师建立经常的相互帮助的关系。
  教学小组设组长,由校长就各该科教师中选定,在教学副校长具体领导下进行工作。
  教学小组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全组教师参加,组长担任主席,校长、教学副校长可出席指导。
  第三十二条 实习主任
  师范学校设实习主任,由校长就教育学科教师中选定,在教学副校长具体领导下,负责教育实习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人事秘书(可由党的专职干部兼办)
  师范学校设人事秘书,由校长任命,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具体管理学校人事工作,整理与保管学校的人事档案材料,并协助校长进行教职员工的考绩工作。
  师范学校青年团的专职干部,可协助人事秘书管理人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务员
  师范学校设教务员,由校长任命,具体协助教学副校长处理日常的教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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