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十章)》学案

课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十章)》学习
前言
2010年6月3日,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发布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这是中央军委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军队正规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军建设进一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三节 内务设置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五节 请假销假
偶然偏心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七节 留营住宿
第十二节 保 密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节 接 待
第八节 点 验
第九节 交 接
第十节 接 待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 保 密
内容
第十章 日常制度郝迪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的行政会议
施德扩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1至2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
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 营、旅(团)的行政会议
    营、旅(团)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旅(团)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六十二条 报告
守财奴教案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旅(团),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内务设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录八)。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连队的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六十七条 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学员队宿舍的书桌、书架、台灯的摆放应当统一整齐,不得摆放玩具、饰物等物品。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舰(船)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空调、电灯、电扇、冰箱、电暖气等设备,严禁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九)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条 《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亲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航泊日志》的内容设置由海军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请假1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5%;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0%;执行其他任务的部(分)队、舰艇部(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式样见附录十);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军官由旅(团)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旅(团)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的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其他部队在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船)艇部队的查铺查哨,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合肥五里墩立交桥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营区附近的,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士官应当在连队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连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
    特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单位确定。
中文分类目录
    第一百八十四条 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规定。
第八节 点 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 点验是对、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旅(团)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对新兵应当进行个人物品点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3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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