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闫风年与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陕71行终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爱琳周玲玲王方 
【审理法官】朱爱琳周玲玲王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闫风年;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 
【当事人】外文参考文献闫风年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 
【当事人-个人】闫风年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八年级英语教学案例【原告】闫风年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项:一是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如何确定;二是本案适格被告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管辖证明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热力迸发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
院另查明:2019年2月,《中共西安市新城区委、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城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字﹝2019﹞14号)规定:“将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改为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仍作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XX城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建设、房屋管理等行政职能分别划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将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农村工作局)的职责划入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项:一是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如何确定;二是本案适格被告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188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闫风年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7:22:3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闫风年申请公开:一、关于闫某某(辕)、张某某、闫风年集体经济待遇。1、1977年-1993年西安市新城区韩北村委会给闫某某(辕)、张某某
、闫风年家庭分的财务明细。2、闫某某(辕)、张某某、闫风年从出生至今在村委会享受的福利待遇。3、孙孝林身份证明,是否为新城区XX组长。4、闫某某在XX村XX号土地批复、土地登记证、土地登记表、宗地图、申请该土地的申请书、户籍资料、权属来源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5、1994年5月由西安市新城区土地局,西安市新城区农副局两家单位负责拆迁,以区农村土地管理所名义与闫某某(辕)达成的拆迁安置协议。包括:领款证明、户籍证明、权属证明、拆迁安置政策文件、安置补偿政策文件、公示公告文件。6、西安市新城区XX村XX号,西边一排两层六间房在地震带上,后来盖楼房被拆除了一层,还剩下一层共三间。该三间在八九年批庄基地前,队上收回了闫家在地震带三件老房,给闫家补偿了三千元(3000元整)。相关证明文件,包括:XX基地证明、闫某某领款证明、闫某某庄基地地震带证明。7、1990年1月16日闫某某购地震带地皮款档案卷宗。8、1991年2月11日韩北村某某某来交超生六千五百元6500元档案。9、1990年9月20日韩北村闫玉保交闫风年超生费叁仟伍佰元整档案。10、1990年-1991年农副局超生标准政策文件。11、1991年10月20日闫某某土地登记审批表农副局档案,以及谁给闫某某审批并加盖的农副局公章。12、闫某某、张某某、闫风年何时何因农转非、农转非依据政策文件、农转非后享受安置政策文件。闫某某、张某某、闫风年同意被农转非证据及授权委托书。13
、闫某某、张某某、闫风年的耕地明细、耕地被征相关所有手续包括:闫某某、张某某、闫风年签字同意,闫某某、张某某、闫风年授权书、被征耕地安置政策、被征耕地三方协议、公示文件等。二、关于XX村XX号信息公开:1、西安市新城区XX村XX号XX村XX号,何时、何因变更成63号。变更地址相关资料。2、西安市新城区XX村XX号闫风年、闫某某(辕)、张某某何时、何因农转非,以及农转非相关政策文件及户籍农转非所递交的资料。3、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七村63号原属于韩北村民委员会,何时、何因变更到长乐中路街道办。变更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资料。4、闫风年、闫某某(辕)、张某某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是否在“拆迁安置村民花名册”在册人员。5、闫某某、张某某、闫风年因被征地农转非后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6、闫某某、张某某原始自留地及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财产清单与权力相关资料,闫风年1988年作为农业户口享有的自留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财产清单与权力相关资料。7、闫某某(辕)土地登记的原始资料:包括(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登记申请者户主证明以及户籍在册人员证明;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8.土地登记卡;9.土地归户卡;10.土地变更申请登记表;11.土地变更依据资料;12.村委会证明等;13.宗地图登记涉及的原始档案。)三、关于本村集体经济组
织信息公开。1、集体于2007年7月完成全村的清产工作相关资料。2、1955年至今集体财产的状况。3、西安韩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成立至今财产状况。4、西安韩北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包括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从成立之今财产状况。5、同意拆迁韩北村村经村民会议签字、村民会议决议、专家评审意见证明。四、关于韩南村、韩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韩森冢周边地区综合改造项目信息公开。1、新城区韩森冢周边地区综合改造项目改造拆迁安置方案。2、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报告》。3、经审核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6、《控制性详细规划图》。7、《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计划及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8、《房屋拆迁安置申请表》。9、《房屋拆迁安置工程预算表》。10、《拆迁安置村民及房屋情况汇总表》。11、《拆迁安置村民花名册》。12、《拆迁安置补偿资金证明》、13、《资金监管协议书》。14、《拆迁维稳风险评估报告及维稳工作方案》。15、《安置楼平面图审查意见》。16、改造拆迁奖励优惠办法。17、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城改办发(2007)6号)《关于送审韩北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的请示》。    新城区XX中心于2020年7月15日对闫风年的申请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你提出的申请韩南村、韩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组织编制,上报市城改办批准。因此《新城区韩南、韩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系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内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不予公开。”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闫风年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EMS邮件交寄单(11xxx41278)查询记录显示,闫风年于2020年6月29日向新城区XX中心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新城区XX中心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新城区XX中心收到后于2020年7月15日分别对闫风年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号:XA19xxx061)送达给闫风年,根据查询记录显示,闫风年于2020年7月18日已经签收。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闫风年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闫风年认为新城区XX中心在收到其申请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其申请的信息,本案属于政府信息不作为案件,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新城区XX中心对闫风年的申请已经答复,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闫风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闫风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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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闫风年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的“闫某某(辕)、张某某、闫风年集体经济待遇”、“闫某某(辕)土地登记的原始资料”、“韩森冢周边地区综合改造项目”等相关信息未进行公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1889号行政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2.判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闫风年与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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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21)陕71行终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风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XX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隧道塌方处理方案     负责人刘毅,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涛,该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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