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可以提起⾏政诉讼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精神,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可以提起⾏政诉讼。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主体和⾏为性质等⽅⾯综合考量来看,职业病诊断鉴定不属于可诉的⾏政⾏为。主要因为以下⼏⽅⾯原因:
⼀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主体不是⾏政机关。sqlite3
环球纵横2017年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款规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根据当事⼈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鉴定。第五⼗三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部门应当设⽴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或者当事⼈委托有关卫⽣⾏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上述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定主体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某⼀当事⼈的申请由专家临时组成的⾮常设机构,以⾃⼰的名义独⽴进⾏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活动排斥⾏政权⼒的⼲涉,卫⽣⾏政主管部门亦不能影响或者⼲扰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
鉴定⼯作。因此,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主体应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为鉴定组织者和监督者的卫⽣⾏政部门。
⼆是职业病诊断鉴定⾏为的性质不属于⾏政⾏为。
万盛区委书记
《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五⼗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卫⽣部2013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七条规定: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进⾏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以上成员通过。据此,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根据专门知识、专业技能,利⽤专门的技术⼿段或设备对是否职业病及具体情况进⾏分析和判断,是⼀种以医学科学为基础的专业技术活动。职业病诊断鉴定具有独⽴性、专业性,不具有“在⾏政管理活动中⾏使⾏政职权”的⾏政⾏为特性,不属于⾏政⾏为。卫⽣⾏政部门在此过程中,仅起到对鉴定机构和鉴定⼈员实⾏批准或资质管理等作⽤,包括确定专家、组织开展⼯作等,该组织、管理⾏为不应当对鉴定结论产⽣实质影响。
naieve三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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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六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实⾏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当事⼈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次鉴定。当事⼈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根据上述规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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