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铁布衫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钱德门【公布日期】1996.05.08
【字 号】陕政办发[1996]55号
【施行日期】1996.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6〕55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公文处理是行政机关特别是政府办公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公文质量的好坏,办文效率的高低,关系政府形象,影响工作大局。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有一定的改进和提高,对传达政令、执行决策、保证政府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公文处理工作还不能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文件多、质量差、运作慢以及违反规定行文、办文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屡有所见。为提高公文处理水平,现将修订的《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  贯彻执行《细则》必须针对当前公文处理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严格控制文件制发数量,力保省委提出的“减少三个三分之一”目标的实现。公文是据以解决问题的文章,必须紧扣“抓大事,抓落实”,做到有的放失、符合实际、注重效用、
力求精简。发文要慎重,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由下级机关发文解决的事项,决不以上级机关发文;能以业务部门发文处理的问题,决不能领导机关名义行文;能用面商、会商、领导面示、电话联系等形式解决或答复的问题,应尽量采用这些便捷做法,控制和减少发文。
传播与文化产业  二、部门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搞好协调配合,积极履行职责,为减少政府发文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需要行文的,应由部门自选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审定或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在文中加以注明。要求解决资金、物产等具体问题,应按照业务归口,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凡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和其他部门会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自行行文。不能向上推了事。确属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可由主办部门说明情况,提高意见并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同级政府处理。
  三、严格文件审批。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如决定、通报、请示、报告、重大问题的批复等),必须由正职领导人签发;正职领导人外出时,应由主持工作的领导人签发。有“省政府同意”字样的文件,必须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省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必须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以上的领导签发。
  四、严格公文格式规范办文程序。所有送审文件必须注明起草人、承办处室、承办人,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必须用标准公文稿纸打印或誊写清整,违反此要求的,文秘部门可不予受理。对报送上级机关的夹带“请示”事项的“报告”,上级机关可不作“办文”处理。主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一律纳入办文程序,一般不得径送领导个人。要严格执行文件划密规划,该带密级的文件一定要带密级,并据此确定送递方式,以保证机密的安全。
  五、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呈文,凡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和程序的,上级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并可视情况公开通报批评。因公文质量不高或办文疏漏耽误工作、造成损失的,首先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办公部门都要设立文件复核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公文稿件的复核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努力提高文件质量。
  六、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把学习,执行《细则》作为机关业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动,全面提高。《细则》是机关业务的必修课,不仅文秘人员要学,其他人员包括领导在内也要学。对新进机关的人员要重点培训,严格考核、使之熟悉和掌握公文处理的基本知识和具体要求。通过学习、培训,使机关全体人员应知应会,为做了公文处理工作夯实基础。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工程控制论 钱学森(1996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
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处(科)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具备优良的素质,忠于职守,廉洁正派,精通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力求少而精、注意效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各单位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行政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指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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