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振坤、兴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雷振坤、兴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中国商检局2021.03.18 
【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广军吴晓红禹政一 
【审理法官】张广军吴晓红禹政一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雷振坤;兴城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2部队;兴城市临海街老滩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空手道男子雷振坤兴城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2部队兴城市临海街老滩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雷振坤 
KAD网络【当事人-公司】兴城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2部队兴城市临海街老滩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辛志力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辛志力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辛志力 
海员培训【代理律所】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雷振坤;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2部队;兴城市临海街老滩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兴城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为办理社会保险,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政府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合法性 
【指导案例标记】
t检验法【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四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办理社会保险,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政府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四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本案现有证据表明,雷振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并未达到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因此,兴城市政府决定被征地农民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一次性领取国家补贴部分的保险费。且2015年1月27日,雷振坤与兴城市临海街道和所在村委会已签订了《国防工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协议书》,并根据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一次性领取了国家补贴部分的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故雷振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
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雷振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3:30: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92302部队因国防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包括原告住宅在内的兴城市曹庄镇相关自然村集体土地,2009年3月26日,原告雷振坤与92302部队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该协议相关内容已经实际履行。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兴城市临海街道和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国防工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4条“由于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不同意集体参保,被征地农民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男60周岁),可一次性领取国家补贴部分的保险费,一次性领取保险补助金为保险总额的40%,含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记息,记息时间从签订参保协议之日起”,后兴城市人民政府将雷振坤应享受的养老保险补助金及利息5960元支付给雷振坤。另查明,中国人
民解放军92302部队已与其他单位整编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2部队。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1月27日,雷振坤与兴城市临海街道和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国防工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被告兴城市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将雷振坤应享受的养老保险补助金及利息5960元支付给雷振坤的义务,雷振坤如对该给付内容有异议,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现雷振坤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且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参保”,且原告提供的《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意见书》第四项陈述“荒地、老滩、中兴三个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均决定不参加养老保险”,故雷振坤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雷振坤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雷振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刘彭芝
【二审上诉人诉称】雷振坤上诉称,根据省政府(2005)81号和兴城市政府(2008)8号文件精神,给办理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担,现部队已承担了集
体应缴部分,个人的部分也基本能够到位,随办随缴,只差兴城市政府迟迟不到位。一审裁定失实有误,请求二审重新调查,责令兴城市政府给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 
雷振坤、兴城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行终3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雷振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兴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兴海南街137-2号。
     法定代表人:白剑锋,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胜,兴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力,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2部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91182部队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8: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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