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信访处理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信访处理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1 
【案件字号】(2021)宁03行终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建萍贾玉宁马春燕 
【审理法官】马建萍贾玉宁马春燕 
【文书类型】对时网目击证人裁定书 
【当事人】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 
依稀大地湾【当事人】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始祖鸟化石王某某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某某 
【代理律所】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 
【被告】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  香港成人台
【本院观点】《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质证新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本案上诉人向盐池县人民政府递交《关于青山乡郝记台村赵记场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非法蚕食的情况反应》,反映青山乡郝记台村赵记场村民小组集体土地
被非法蚕食的问题,被上诉人作出《关于李某某、李某2、赵某反映土地被非法侵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法规对信访的规定,上诉人称本案其没有进行信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作出的意见书认为依据郝记台自然村草原地界划分的协议书及青山乡郝记台行政村刘庄滩二队及赵记场自然村复核图,赵记场自然村与田西湾组地界双方默认,不存在本村大片集体土地被非法侵占。该意见书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信访事项的答复,对上诉人不具有强制力,亦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上诉人称该意见书对其相关权益产生影响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综上,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0:28: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6月24日,李某某、李某2、赵某到盐池县
人民政府反映青山乡郝记台村赵记场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非法蚕食的问题,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盐青政信访复字(2020)4号《关于李某某、李某2、赵某反映土地被非法侵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认为:经调查和现场查看,西田湾组属郝记台行政村的刘庄滩自然村,包产到户后,田氏村民陆续搬到田西湾,刘庄滩自然村划分了耕地和草原。2003年3月7日,郝记台村委召开村委扩大会,对田西湾的地界做了明确。依据郝记台自然村草原地界划分的协议书及青山乡郝记台行政村刘庄滩二队及赵记场自然村复核图,赵记场自然村与田西湾组地界双方默认,不存在本村大片集体土地被非法侵占。当日,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将该处理意见书向李某某送达。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对该处理意见不服,于2020年8月3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盐池县青山乡
赵记场村民小组对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而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上诉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3行初8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该争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被上诉人无权受理,被上诉人对该争议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违反法律规定。2.被上诉人作出处理意见的内容,对上诉人与案外人的争议产生了裁决作用和效果,对上诉人的相关权益产生影响,该处理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3.上诉人没有到被上诉人处信访,上诉人是到盐池县人民政府要求政府处理案涉土地的争议问题,被上诉人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不属于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4.根据案涉复核图记载的文字内容,2016年上诉人的J1-J2-J3土地被划给刘庄滩自然村,仅有三个人签字,没有上诉人三分之
二以上村民同意,被上诉人同意并确认将案涉争议的土地处分给刘庄滩自然村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信访处理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宁03行终4号
当事人     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王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赵记场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盐池县青山乡人民政府信访处理行为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3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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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20: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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