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行政与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行政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博达大桥广告公司总则
第一条  加强事务所行政与财务工作的管理,实现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事务所行政和财务工作的有效管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设立事务所行政与财务委员会
第二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依据《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事务所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索拉菲尼人员组成
第六条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成员由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合伙人担任
第七条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行政与财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行政与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前,行政与财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  事务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行政与财务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筹备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负责对事务所行政和财务管理工作等进行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度审议
1、审议事务所的行政管理政策,并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
2、审议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并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
(二)行政管理
1、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2、组织有关人员对分所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3、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议事务所重大的行政管理权限。
(三)财务管理
1、监督检查财务管理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2、组织有关人员对分所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3、提议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进行审计;
4、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议事务所重大的财务管理权限。   
(四)其他职责
1、对发生突发的例外事项进行审议;
2、对其他影响本事务所发展的重大行政与财务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监督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每年年初由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主任拟定工作计划,年末形成工作总结,并上报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审议;
5、审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并监督实施。
第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事务所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次定期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蜜蜂丰子恺
除《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十八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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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蝙蝠侠前传2黑暗骑士在线观看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执行合伙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表决一次。
如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行政与财务委员会秘书或其他指定的人员
第三十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决议。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第三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主任应于会议的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三十五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三十六  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及会议记录作为事务所档案由事务所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决战朝鲜攻略成员收集整理交事务所档案室归档,在事务所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第七章附则
三十七  本议事规则自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三十八  本议事规则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0:24: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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