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2015-01-01~2019-12-31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
外文翻译[沪绿容〔2014〕393号]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迁移、砍伐树木;
(二)临时使用绿地
(三)占用已建成绿地;
(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
(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
(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
(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
(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
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jamario moon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
(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
(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
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10株以上的行道树和其它绿地内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迁移,按照以下要求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
(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
(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
(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亨利
(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第五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下树木的迁移
迁移本规定第四条以外的树木,按照以下情形要求报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一)位于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内,且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
(二)位于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可以迁移;
(三)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
(四)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但可辟为绿化隔离带的行道树,应当保留;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通道,可以迁移;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
(五)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但位于道路弯道处、交叉道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且严重影响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视线的,可以迁移;
(六)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第六条树木砍伐
砍伐树木的审核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无迁移价值的;
(二)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迁移价值的;
(三)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迁移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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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临时使用绿地情形和范围
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核,符合下列情形的报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一)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建设设施的;
(二)在绿地下铺设管线等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绿地的;中国体事件
(三)因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的范围不得大于基坑开挖边线外五米;
(四)因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等拓宽,需要设置临时便道,临时便道宽度不得大于原有路幅;
(五)因建设项目需要开设临时通道,单向车行通道宽度不超过六米,双向车行通道宽度不超过十米;
(六)因建筑物改建、维修,需要搭设脚手架,其范围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应超过二米。
(七)其他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使用绿地的。
临时使用绿地,涉及树木迁移需办理行政许可。
第八条临时使用绿地期限
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申请单位应当恢复绿地,恢复的绿地不得降低原有绿地建设标准。如工程二年内尚未竣工的,需重新办理临时使用绿地申请。
第九条临时使用绿地施工和设施建设
埋设地下管线、建设地下设施,要确保绿化种植条件,其上缘与绿地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绿地开挖边线与绿地内保留的树木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
第十条占用已建成绿地的审核要求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地面积、补偿措施、地形图、权属人意见、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等材料。其中,道路拓宽占用绿地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占用绿地的审核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市政道路拓宽;
(二)公共设施建设;
(三)人行道、机非隔离带上开设通道;
(四)其他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绿地的。
其中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占用绿地面积应符合:
(一)单向车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六米;
(二)双向车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十米;
(三)人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五米。
第十一条占用已建成公共绿地的补偿
占用公共绿地,应当在本区域内、或者相邻街区内补建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的绿地。其中,因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已建成绿地的,确实无条件在本区域或者相邻街区内补建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补建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的绿地。
占用公共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调整,是指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优化与完善,包括:
(一)内部绿化、建筑物、构筑物、园路和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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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游憩、服务、公用和管理等设施规模和位置的变化;
(三)原有的游憩、服务、公用和管理等设施、建筑功能的变化。
第十三条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总体要求
调整后公共绿地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面积不得减少。调整后的公共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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