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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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川人社发〔2014〕47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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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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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31日
铁二院西安分院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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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做到处罚手段与处罚目的相协调、处罚程度与违法行为相当,避免出现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
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 裁量种类及情形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应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等,分别确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一)不予处罚是指当事人虽然违法,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需予以处罚;
(二)减轻处罚指在法定的最低处罚幅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在与不在
(三)从轻处罚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按照较低的标准进行处罚;
(四)一般处罚指不具备减轻或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但应给予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般处罚幅度执行。
(五)从重处罚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幅度。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