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1111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鼓励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灾害事故作斗争,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非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遵循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推荐表彰以及管理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非煤矿山六大系统第七条 省、州(市)、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依法募集、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确保安全,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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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个人可以要求以上部门,对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
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可以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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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如需依据其他结论才能申报的,自其他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报。
第十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确认;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报人补齐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在材料补齐或者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拟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和确认部门,在调查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时,有关单位、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和知情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后,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报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待遇;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部门、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对确认不服的,在收到确认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工笔花鸟论文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000元以上奖金;
(二)有较大贡献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由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
(三)有重大贡献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10万元以上奖金;
(四)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
理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由省、州(市)、县(市、区)共同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透明国际组织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其奖金的三级比例为省50%、州(市)35我的张爱玲%、县(市、区)15%。
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资金的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接受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学校、部队等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对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本人身份和事迹,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
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送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开通绿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承担能力的,按照下列办法解决:
(一)参加工伤、基本医疗、农村新农合保险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由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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