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直播销售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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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直播销售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网络直播销售行业现状
网络直播销售行为可以追溯到80年代传统单一的电视购物,因科技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异军突起,获得了巨大经济效益并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电商营销产业链。不同于传统电视购物,网络直播带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互动性更强,“网红”主播直播时进入直播间的人员都可以通过发言进行交流,而不是电视购物的“单口相声”,网络直播产品相关信息和销售情况有更直观的展现。
二是影响力更大,电视购物主要是固定的主持人在固定时段借用电视渠道进行推介,会受到电视时长的限制。网络直播则是商家根据商品的特点、面向的消费体可以选择不同特点的主播在不同时段运用不同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受众更广,局限性更小。
三是可选性更多,一个主播直播带货可以是一个品牌的专场销售也可以是品种丰富的商品混合销售,一场直播里可以包括食品、化妆品、电器等多种商品类型,并且主播能及时根据之前的销售数据与现场反映,及时调整营销策略,销售手段十分灵活,销售成果也十分可观。
二、存在问题
随着网络直播销售成为趋势,引发了诸如“三无产品”、“虚假宣传”等行业乱象,社会反应强烈,急需市场监管部门厘清责任,践行好监管职责。乙草胺
琦君作者简介一是虚假宣传现象频发。网络直播销售中主播作为商品推介者,其本质是广告代言人,依据《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主播们在直播时的表述和承诺都应真实有效,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内含报酬率二是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因经济利益驱动和法律意识淡薄,主播在销售商品时未对商品质量进行挑选和查验,发生了例如“烤虾大妈”销售三无食品,蔡某售卖一款名为slim却含有的三无产品的等事件,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损害。依据《广告法》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消费维权困难重重。部分主播销售直接通过交易,消费者既没有看到主播的主体资格信息,也不知道商品生产商主体资格信息,无法明确被投诉方,难以维权。另外一些生鲜产品,消费者因主播极具感染力的宣传和夸张的表情购买后发现货不对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不能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多数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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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一)把控质量,源头治理。网络直播销售归根结底是一种营销模式。商品质量和安全的主要责任在商品的生产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是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双随机抽查,监督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特别是生产“CCC强制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二是提高监督抽检工作靶向性和科学性,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抽检,加大化妆品、建材等产品抽检力度及覆盖率,掌握市场产品风险程度。三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证照资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加强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个体注重食品质量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四是对于12315投诉举报中涉及到有网络主播销售的企业发布行政提示或者约谈,要求企业网络营销既要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要求又要注意售后处理,保障消费者权利。
(二)两方合力,强化管理。网络直播销售需要网络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或生命健康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平台应加强监管,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力合作,一是督促平台内直接从事网络销郑州都市村庄
售的商户、主播办理相关证照,确认经营主体资格,落实交易主体实名登记、禁止平台参与者发布交易信息等规则;二是完善直播带货的诚信评价机制,对于主播直播数据等行为按照平台规则进行例如关闭用户账户、终止合作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对存在问题的主播进行公示,及时向消费者发出预警。三是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取、留存相关网络证据,违法情节严重的主播由有权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三)多措并举,社会共治。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商务部门、检察机关等多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直播违法行为,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网络直播销售行为联合监管;还要进一步加强联合惩戒机制,除了在国家企业公示信息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外,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及时更新“黑名单”,加强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媒体,一方面在“双11、双12”等大型网络购物节前后发布消费者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公告有关规则,提醒应知晓事项,提醒注意网络交易安全,遇事积极维权。另一方面通过新闻报道,发布典型案例,曝光违法企业,确保消费者知情权。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消费者,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结果,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12315晚会等主题活动引导消费者留存交易凭证和记录商家信息,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畅通的维权渠道。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05: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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