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作者:田若琛cnsv>稀土在线来源:《世界家苑》2019itshidden年第02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购物规模和网购用户规模的迅速增长,网络消费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种消费形式。网络交易在我国蓬勃发展,给网络消费者带来了方便、快捷的生活,使我们的交易方式由传统的纸质交易开始向数字化交易转变。但在促成终极人类
交易达成的同时必然也会产生大量的民事争议与纠纷,而此时在举证过程中,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本文试在分析交易各方的优劣势的基础上,说明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关键词:网络交易;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我最美丽的时候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交易改变了传统交易模式,提供快捷便利、高效商贸形态和拓展产品服务内容,然而由于其新颖性、无纸化、信息化和跨域时空等特征,使得消费者在享受网络交易提供的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的同时,也比传统交易中的消费者面临更多的不利因素。比如在产生争议后需要解决争议时,在举证责任这一程序中, 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比传统方式的消费者更加困难。我国虽然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但针对网络交易纠纷举证责任规范一直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多将焦点集中在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范形式等方面,当前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民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纠纷举证责任进 行调节。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来讲,举证责任的承担往往是案件胜败的关键,网上交易诉讼也不例外,交易各方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我认为,相比“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则更适用解决网络交易纠纷。
1 我国目前网络交易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现状yy盗号器
1.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我国,对举证责任规定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此项规定,在网络交易产生纠纷时,对交易不满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消费者所购商品损害其人身或财产权利,或出售方不依所达成买卖合同提供商品、服务时,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