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商业伦理案例

互联网企业商业伦理案例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从网络可获取的信息越来越多,伴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社交网和电子商务等网络信息化的推广和应用,社会中各行各业在其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大数据时代逐渐来临。为了管理分析海量的数据,传统的数据处理及分析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变化。云计算技术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按需交付计算资源和使用付费的基础框架。大数据与云计算相互依存,大数据的处理和分析需要云计算的支持,云计算为大数据提供了畅通的访问途径和安全的储存场所,企业则可以利用云计算技术对其积累的大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并开发出相应的价值。
大数据时代下,当前企业的发展中应用场景不断增加。如果企业拥有海量的数据和大数据技术,同时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则能够通过对不同的数据分析结果改进现有产品或者预测产品的前景与未来,从而使企业获得利润的商业模式变为企业数据的自营模式。通过整合所有类型的数据来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润。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商业平台的信息变的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商品价格也均为明码标价,然而,当前一些无良的企业利用大数据的相关技术,将这些价格信息经过大数据分析处理后,精准推送给消费者,对于每位不同的消费者有着不同的价格,需求越高的老用户价格越高。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为大数据杀熟。这种现象虽然没有涉及虚假宣传、以次冲好的违法行为,但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对消费者进行了信息的误导,这也映射出了当前部分企业伦理的丧失和诚信的缺失,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本文将对于该行为如何规制,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一一探讨。
二、大数据“杀熟”现象的现状整理
(一)大数据“杀熟”的定义
化学学报
大数据杀熟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商业活动的经营者通过大数据统计、检索和分析技术对不同用户的价格敏感程度以及消费能力进行分析,最后实现对消费者精准画像,实现千人千面的定价形式的行为。通过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大数据“杀熟”首先要收集、挖掘并处理大数据。其次,通过消费习惯、消费能力等了解到不同客户的价格敏感程度,将客户进行区分。最后,对针对价格不敏感的客户实施不同程度的加价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大数据“杀熟”的表现
在当前的日常生活中,大数据杀熟行为防不胜防,亟待法律法规的及时有效规范。例如某订票运营服务平台,同一张机票、同一时间、同一网络、同一起止点,新老不同消费者,系统查询价格也不同,有时价差竟会高达 20% 以上,同时不同价,使老用户无端被大数据杀熟。这种操作模式一般存在于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场所门票等依托互联网的产品或服务中。运营服务平台更加智能,如果同一消费者针对同一时段的产品或服务保持高频持续关注,那么,其所关注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能会快速上涨一个幅度。已经买单的消费者,再次查询该产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发现该产品或服务的报价比自己购买的价格低很多。治理大数据杀熟行为,仅仅依靠平台自律恐怕很难实现这一畸形模式的彻底退场。
洪华美三、大数据“杀熟”的企业伦理和违法性分析
(一)大数据“杀熟”的企业伦理分析
在数字经济发展之前,实体经济中也存在杀熟现象,例如地摊商贩会根据消费者的穿着、
谈吐等给出不同的价格。但与此不同的是,在大数据杀熟过程中,消费者以为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公开透明,实际上却暗藏玄机,这种心理落差让人感到不满。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正在腐蚀着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每次交易之前都抱着怀疑的态度,交易效率会降低。为了维护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任关系,也为了有效协调经营者的商业自由与交易公平,必须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自愿平等的关系,公平是最核心的标准,诚实信用是最起码的要求。大数据杀熟基于部分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在大数据方面的垄断优势。作为市场经营者,肆意利用用户画像和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对特定消费者实行价格“倒转”,难道也是公平;对蒙蔽的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还称得上诚实信用?
很多人将“大数据杀熟”归咎为“大数据精准靶向坑人”。本质上说,大数据技术并无原罪,由此所衍生的“杀熟”,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商业套路,是人性贪婪的衍生。这一定价“潜规则”,真正令人担心的是,可能给大数据这一技术的未来发展制造“污名效应”。
核糖体蛋白(二)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分析
父亲与我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大数据杀熟的本质是差异化定价现象。这一现象的本
质是价格歧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价格歧视的法律规范较多。比如在《电子商务法》第18条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根据消费者特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同时,也应当提供不针对其特征的选项。”该条已经明确针对“搜索结果”,根据文义解释,搜索结果应当是指经营者应消费者的请求,向其提供的与商品有关的选项,包括价格、品质、规格、种类等。价格作为搜索结果向消费者展示,大数据杀熟是根据不同的用户画像,分析每个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偏好,向其有针对性地提供交易价格,也即提供针对用户特征的价格选项,所以大数据杀熟具有违法性。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平台中,经营者对于相关商品的质量、价格等信息均是真实的,消费者在付款时的价格也与平台上所标注的价格一样,做到了明码标价。但是商家对于老客户与新客户所作出的标价不同,实际上是违反了该规定。
贫富差距论文>丝绸之路经济带概念在网络购物没有出现前,人们都是在现场进行选购,商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同等的条件购买该商品应当为商家在商品上标明的价格,每位消费者均享有平等的权益。该类情况可以类推至网络购物,在如今的
大数据杀熟中正是对不同的消费者,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损害消费者均享有平等的权益,实际上也没有履行法律中规定明码标价的义务。同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如不满意的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平台上所销售的商品时常是无形商品,如购买电影票、打车、旅行服务、酒店住宿等,具有时效性,当消费者使用之后,即使发现已经被杀熟,由于商品的不可退换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也就无法行使。另外该类用户在进行购买电影票、打车等无形服务时,即使发现自己被大数据杀熟,也不会为了一点优惠而放弃自己的号码或者账户等,只能任由系统判定为老用户不断提升其使用价格。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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