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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5.11.30
【字 号】京商交字[2005]53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kuli【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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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商务局、旅游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城管监察大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宿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宿业健康、文明、有序发展,提高住宿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3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旅馆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星级以下的所有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住宿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商务部门是本市住宿行业(星级以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促进行业发展等工作。肉鸭论坛
  各级商务、旅游、工商、质监、公安、卫生、城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对本市各类住宿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旅店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星级以下住宿企业经营服务的管理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天府热线  (一)根据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经营者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市场。
  (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宣传行业政策法规,执行行业标准。
  (三)倡导诚信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等级评定工作,规范企业经营服务。
  (五)受理、解决星级以下住宿企业与消费者发生的经营服务纠纷。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住宿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依法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行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一) 经营服务场地要求
  1、房屋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地面平整,墙壁保温、隔热、隔音,设置取暖、排风、降温设施,给水、排水设备设施完善。
  2、店内、室内整齐清洁,采光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客房每个床位所占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有20间以上出租客房的住宿企业,应达到《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4、利用地下空间从事住宿经营服务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应有房屋产权关系明确的独立处所,应和建筑中与住宿经营无关的部分相互独立,不得在军事禁区等要害部门周围200米内开办。
  (二)服务设施要求
  1、有客房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附属服务功能的用房及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应确保完好,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
  2、客房内床具、卧具、灯具、桌、椅、床头柜、电话、电视、空调(电扇)、茶具及服务指南等设备齐全、配备充足,保证使用安全。
  3、消防安全设施齐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4、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宿企业要增设无障碍设施,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装置和设备设施。
  5、住宿企业门面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上,应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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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经营场所使用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防范设施要求
  1、住宿企业应有专用的满足运行“北京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软件的电脑终端和与电脑终端连接的具有录入识别功能的身份证件信息录入识别仪,以及用于传输数据的专用网络接口或电话线。craft
  2、住宿企业应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录像设施设备,录像存储不得少于10天。
  3、住宿企业安装门锁应一律采用内开暗锁,并有防插片开启装置。
  4、住宿企业的财物室、行李室等重点部位门窗应设“三铁”防护,并设专人负责。
  5、大中型住宿企业应建立治安保卫机构,小型住宿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 经营管理和制度要求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管理。
  2、认真遵守行业相关规定,不得拉客、欺客、宰客。
  3、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旅客财物保管制度、违法犯罪情况报告制度、门卫制度、会客制度、巡逻制度、安全岗位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规范等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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