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经营的准入与监管研究

网络食品经营的准入与监管研究
关于《 网络食品经营的准入与监管研究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加lO年7月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从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和监管上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大计,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为准确了解和掌握网络食品经营的现状,贯彻总局《暂行办法》,杭州市工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组建了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调研组,从2010年4月开始,展开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从网络购物市场的现状这个大背景出发,对大型平台式购物网站上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研究,深入挖掘当前网络食品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分析原因,结合工商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对准入和监管
模糊数学模型两个环节中如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初步探讨,最后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切入点,探讨工商部门结合新型监管手段全面履职的方式方法。 
下载论文网 /2/view-13089534.htm
  关键词:网络经济食品安全工商监管
 
  一、网络食品经营现状分析
 
  (一) 网络购物市场现状
  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展迅猛。据艾瑞咨询集团啵布的《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年度数据》,2010年网络购物市场的交易规模达4980亿元,较2009年增长89.4%,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2009年的2.1%增至2010年的3.2%,预计2012年这一比重将超过5%(见图1)。与2009年相比,食品行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中淘宝网食品类的零售额达到了138.4亿元。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当前,网络购物领域的经营模式有两种:
  1.自主销售式购物网站。也称为垂直式购物网站(垂直式B2C),帮助供货商、品牌商提供网上零售业务。2010年,自主销售式购物网站的交易额占网络购物交易额的6.7%。从TCL、格兰仕、国美商城、苏宁易购上线,到物美、银泰百货网上商城开业;从中国邮政与TOM集团合作推出邮乐购,到申通、圆通等物流公司也推出自家B2C网站。传统企业加速触网,整个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主体呈现多样化态势。自主销售式购物网站中,市场份额方面,京东商城继续领跑,市场份额达到32.5%;当当网、卓越亚马逊紧随其后;VAN-CL、易迅商城等交易规模亦有所提升。
  2.平台式购物网站。平台式购物网站包括C2C和平台式B2C,其中C2C提供个人到个人的交易平台服务,占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的87.3%;平台式B2C主要为企业级卖家提供网上零售服务平台,占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的6%。据艾瑞咨询集团统计数据,2010年度平台式购物网站的交易额占整个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的93.3%,其中淘宝网一家独大,占平台式购物网站交易额的86%;从近年来B2C与C2C交易额的发展趋势来看,B2C的市场份额逐年提升,代表了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部分B2C网站为满足用户的多方面需求,迅速扩展商品种类,提升网站交易规模,购物网站平台化的趋势也日渐显现。
  自主销售式购物网站自主采购、营销、销售以及售后,主体单一,监管难度较平台式购物网站小。由于在价格、技术、信息集聚等方面的优势,平台式购物网站以占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额93.3%的绝对优势成为当前网络购物市场的最主要模式,加之其经营主体多且复杂,故本文侧重于讨论平台式购物网站的食品经营行为。
 
  (二)平台式购物网站上的食品经营现状
  据本次调研,截至2011年5月,淘宝网上的食品店铺已达28.8万家,同比增长近2倍,2010年的食品类交易额达138.4亿元,同比增长29.35%。网络食品经营市场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可以预见,高速增长的态势在未来几年仍将持续。目前平台式购物网站上的经营主体主要有以下四种:
  1.传统制造商或品牌商。制造商又称生产厂商,品牌商只销售不生产,这两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在从事实体经营的同时,借助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其自产或委托第三方生产的食品,包括各类食品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商和品牌商在生产环节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中间环节相对较少,食品安全和人员管理也较为规范,食品信息的追根溯源有保障。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生产
商或品牌商通过各种方式拓展其网上销售渠道。
  2.传统渠道商或零售商。渠道商是指连接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商,在网络购物领域主要指代理商:零售商是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中间商,这两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在线下也有经营实体,货物来源有保障,主体资格较齐全。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发展,传统渠道商和零售商已意识到不能再忽视网络市场的重要性及发展潜力,因此应建立一个包括传统零售和网上零售在内的多渠道商业模式,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3.个人卖家。个人卖家一般规模小、类型杂、信用低。在线下大多没有经营实体,一般采取兼职经营的方式,进货渠道复杂多样,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主要有以下几类体:农民、上班族、学生等。据不完全统计,淘宝网上消费者对于该类型经营主体的投诉率一直高居首位。由于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贮存条件简陋等原因,食品安全难以保证,其中交叉污染、标签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等问题比较突出。
  4.纯网络零售商。纯网络零售商仅在网上从事零售活动,而不涉及实体经营,一般经营场所较简陋,基础设施少,经营较灵活,甚至只需要三五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就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建立品牌非常困难,信用度不高,在处理商品实体分配上也存在问题,包括运送和退换货。部分纯网络零售商为了专注于销售,直接将商品配送外包给第三方甚至是
供货商,以至于商品短缺、送货延迟、货物和数量不对等问题时常发生。
 
  二、网络食品经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网络食品经营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传统市场所没有的新生问题,调研中发现,消费者对于当前网络食品安全普遍表示担忧(见图2)。
 
 
  (一) 前置许可缺失
  目前网络食品经营的准入现状不容乐观。调研显示,淘宝网上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比例不到四成。造成食品流通许可比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食品经营者自身的因素,如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也有监管部门的因素,如对网络市场的准人程序简单参照有形市场,不具针对性,宣传力度不够等,但焦点问题在于对经营场所的限制。根据对部分经营者的调研,淘宝网上已经取得及正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店铺合计达51%,有实体店的店铺比例是51.6%(见图3),由此可见,是否取得许可和是否具有实体店呈正相关关系。
  调研中发现,75%的经营者对准入较为关注,主观上希望证照齐全从而合法经营。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特别规定。对这部分经营者仍然是参照有形市场的规定执行的。由于在有形市场中,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是取得  许可的要件之一,而工商部门对于经营场所的要求,须为经营性用房,即非住宅。由于网店规模小、成本低等普遍特点(见图4),一般都在自家或者租赁他人住宅开展经营活动,数据显示因经营场所不合法而无法取得许可的占40.1%(见图5)。
 
 
 
 
  (二) 食品安全水平低由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等普遍特点,食品安全程度较低。所销售的食品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店铺仅占一半左右(见图6),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尤其是散装食品。
smi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的索证索票工作执行程度较低,以至于相当部分食品无法做到追根溯源(见图7)。
 
 
  二是消费者的关注点比较分散。主要在于食品本身和店铺信用等级或规模,对于经营者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以及对于货物的来源和索证索票情况等关注度不高(图8)。
 
  三是消费者的维权方式较单一,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出现纠纷后大部分消费者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去维护自身权益,但维权仍然以与经营者协商为主,在发现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的比例较低(见图9)。
 
 
  (三) 消费者权益难保障
  由于买卖双方地域跨度大、消费习惯千差万别等,很少有经营者主动出具购货凭证,消费者也没有向经营者索要的习惯,再加之第三方物流等因素,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另据统计,淘宝网上有近1/3的经营者仍然未参加网站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计划(如先行赔付),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仍然存在隐忧(见图10)。
 
 
 
太赫兹时域光谱  (四) 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网络市场主体具有虚拟性,商品信息透明度不够,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等商品,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等现象也屡见不鲜,消费者的投诉率仍然居高不下。尤其在食品消费高峰期,如春节期间,消费者的投诉率较平日上升两至三倍。
  据调查。淘宝网上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中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即实体店的占48.4%,无证无照以及经营场所的频繁变动使得监管难度非常之大。由于网络市场食品经营没有明确的准人标准,各个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准人标准也不统一,门槛普遍较低,食品店铺数量大,规模小,品种杂,经营秩序较混乱,食品退市制度尚未形成,网络市场的经营者办理工商、卫生、税务等登记手续的比例相对不高,即使违法行为被发现,也容易改头换面继续违法经营,使得违法行为难以查处。
  加之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多达十余个,监管方式也有分段监管和种类监管两种,各监管部门之间争抢推诿的现象屡见不鲜,协作配合程度较低,存在部分监管空白。监管
部门自身水平不高,专业人才不够,技术手段也较为欠缺。此外,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当前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依据有形市场制定的,而网络市场的日新月异,对传统的立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部分法律法规尚不能适应网络市场的发展现状,明显滞后。
 
  三、网络食品经营准入制度初探
 
  如前所述,由于网络食品经营准入制度尚未形成,导致监管难度较大,食品安全水平较低,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加强准入制度建设是完善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一) 完善网络食品经营准入机制
  1.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一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经营业态应有所区分。如纯网络零售商取得订单后联系其供货商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对于这一类经营主体来说,是否一定需要非住宅性质的经营场所值得探讨,因为法律对经营场所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因此,是
否需要经营场所、需要什么样的经营场所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经营业态有所区分。不应一概而论。二是应适当扩大经营场所认定范围。工商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扩大对经营场所的认定范围。对于仅在网站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符合食品安全经营条件的前提下,经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允许其将自有住宅或租赁住宅作为其经营场所。三是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为网上创业提供条件。如上海市出台的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新政策明确规定,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立创意产业集聚区,为网络市场的经营者创业提供政策空间。因此,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网上创业扶持政策,为网络经营者提供政策支持。
  2.规范准人程序。便民、高效是行政许可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调研发现,淘宝网一半以上的经营者认为当前的许可程序不够便民。不适合网络经营的特点,希望工商部门能出台专门针对网络市场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办法。对工商部门而言,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建立统一的网络食品电子信息平台,简化申办程序,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开发统一的准入系统,以便网络食品经营者申请准入。当前,可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专门的食品销售区域。加强宣传引导,逐步引导食品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与此同
时,应尽快研究出台专门针对网络食品经营准入的具体操作办法。
  3.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完备的行业准入制度,仅靠一个部门难以完成,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络交易平台等协同配合,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同时,也亟须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良好的退出机制应非常明确地告知经营者,在何种条件下可能被清退出市场,这是经营者不能触碰的底线,否则将失去市场主体资格。同时,在工商注册登记环节,如何规范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登记程序,如何核准其经营范围,以及对于申请材料的要求等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事前环节”,要严格依法对将要发生的许可事项及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形成制度。
  4.加强宣传引导。调研数据显示(见图5),有20.4%的经营者担心税费问题、10.9%的经营者因不了解办理流程而未能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这些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宣传工作未做到位有一定关系。合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经营者的义务,是否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不是纳税的必然前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调取的交易记录完全可以作为纳税凭证。上述例子也反映出我们在宣传上还存在不足,今后不仅要加大力度,而且要丰富形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借助各种现代技术手段使办事流程一目了然。通过宣传和引导,让经营者充分了解规范的制度对于整个市场长远发展的好处,协同网络交易平台,利用舆论正确引
导其积极准入并合法经营。根据杭州市工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的行政建议,淘宝网已于5月1日发布了《上传与签署的通知》,并于6月1日正式开通《食品流通许可证》上传通道,开展《食品卖家承诺书》的签署工作,鼓励食品经营者加强准人,引导其合法经营。
 
  (二) 对不同类型经营者的准入
  对于自主销售式的购物网站,必须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且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食品经  营。但对于平台式购物网站上四种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准入制度的设定上应有所区分:
  1.传统制造商或品牌商。对于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商,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自产食品无需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对于品牌商而言,则需提供其委托加工的制造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2.传统渠道商或零售商。这两种类型的经营者在实体经营中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因此,可以凭借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直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3.个人卖家。对于在线下没有实体经营的个人卖家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线下有实体经营的,凭借其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4.纯网络零售商。纯网络零售商必须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当然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和核准范围上可以有所不同,需进一步探讨。
 
  四、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制度初探
 
  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了工商部门对于网络经济监管的职权。《暂行办法》指出工商部门既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更要促进其健康发展,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网络市场具有其自身规律,加强网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必须研究和遵循其规律,作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一) 日常监管
  1.进一步强化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强化索证索票制度,实现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依法对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上游进行追究,从而在源头上杜绝问题食品流人市场。“追根溯源”包括源头、流程、终端三个环节,根本在于源头。只有堵住源头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也才能有效降低工商部门在食品流通领域监管的履职风险。对于网络交易平台
所在地工商部门,应进一步严格依法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相关审查制度,与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协作,监督网络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对于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
  2.进一步加强食品的标签标识管理。近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显示,随意改换生产日期,将已经过期的食品重新上架销售的现象已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有形市场如此,网络市场同样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对于食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应当作更加严格的监管,在消费者选购商品时无法看到实物,只能通过店铺页面上的图片和说明性的文字作出判断的情况下,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3.逐步推进网络食品抽检制度。由于网络市场上的经营者遍布各地,经营主体具有虚拟性,数量庞大,工商部门开展各项常规性的抽检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工作。首先需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充分掌握市场主体信息和食品种类信息的基础上确定抽检样本,根据不同地域合理选取样本,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通过购买等形式取样,对于自有物流仓储中心的网络交易平台,可直接在其物流仓储中心取样,取样后送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将样本信息移送其属地工商部门作协助抽检。
  4.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处理机制。一是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指导,进一步规范交易规则,完善交易纠纷的举证责任和分配制度,协同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二是探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举措,如促成网络交易平台设立消保专项基金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建立“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设立“食品经营保证金制度”等。三是加强与异地工商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消费申诉举报平台,并嫁接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咨询和申诉举报的渠道。四是通过消费申诉举报平台对网上违法行为及时发现、通报、处置。加强与公安、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及时移送有关投诉举报案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切实保障网络维权工作运转快捷有序。五是建立网络消费警示机制。对网络维权的典型案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和工商网上消费申诉举报平台等载体。及时向消费者公示,发布相关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 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应着重以信用监管为抓手,通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其交易规则,完善其信用评价体系,逐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最终实现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网络经济长效监管机制。
  1.建立主体资格档案。网络交易平台应开通网上亮证亮照系统,督促经营者通过该系统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页面上登载并更新《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据此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并报送属地工商部门备案。
  2.建立主体信用档案。工商部门应以工商准入系统和网络经济监管系统为基础,依据网络交易平台报送的经营主体档案,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经营者的信用评价资料以及其违法违规情况。为网络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并作出信用评定,根据信用评级最终实现信用分类监管。
  3.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工商部门应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为经营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在准人制度建立的基础上,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监管评价模型,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4.完善信用反馈制度。通过建立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信用反馈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将经营者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详细信息公示在其经营页面上,根据平台交易规则作出相应信用评级,同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予以公告和警示,营造诚信经营氛围,提升诚
信经营水平。
  5.完善信用奖惩制度。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的信用奖惩制度,对于违法违规的经营者,采取短期屏蔽商品等多种类多级别的措施予以惩罚,对于遵纪守法的经营者,采取如重点推介等多类别多层次的方式予以奖励,定期开展“诚信经营商户”的评定等活动。推进信用奖惩制度建设。
 
  (三) 信息化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有其特殊性,买家和卖家往往不在同一地,甚至可能是不同国别,这为监管带来难度。因此。除了对准入环节做严格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食品安全的事中监管环节,这取决于监管的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即信息化水平。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应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建立全国一体、上下联动的网络经济监管平台。对大型的购物网站及网络交易平台实施重点监管,针对网上商品审查把关、交易证据收集、货款支付安全保障等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购物实行诚信抽查,并通过地区监管网络互联互通等
方法,统一协调,实现网络信息化监管。     具体到食品经营的监管,工商部门可尝试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搭建“网络食品经营电子监管平台”(见图11)。这是一个依托互联网,运用现代编码技术、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连接工商部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四者之间的工商网络服务监管平台。是工商部门监管网络食品经营的电子化平台,共设置四个端口,分别是工商部门内部端口,对网络交易平台端口,对经营者端口,对消费者端口。
  1.经营者端口。一是对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网上办证功能。通过该平台向属地工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初审后现场提交书面材料,进入现场勘查等后续程序。二是提供电子记账平台。食品经营者通过该平台从事进销货台账的录入和管理,实现对食品信息的“追根溯源”,工商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实现全程跟踪监管,真正实现“远距离巡查,零距离监管”。三是公示公告功能。工商部门发现问题食品或者违法行为后,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予以公示、预警,敦促相关经营者采取商品下架等措施,彻底改变以往问题食品发生后,挨个跑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杂店排查的局面。四是法规宣传功能。在平台上发布关于食品监管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引导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
朴东生
  2.工商部门内部端口。利用原有的技术资源,实现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建档、认领、智能搜索、网络巡查以及异地工商部门之间的移送协查等功能。一是主体建档功能。工商部门监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的网络交易平台及其报送的网络食品经营主体的信息进行备案归档。二是智能搜索功能。工商部门通过此平台对已建档户口进行网络搜索和智能分析,也可以通过IP地址段、违法关键字等设定对所需监管的对象和禁售商品信息进行控制,监测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三是网络巡查功能。基层工商所通过此平台对辖区内网络食品经营户口进行认领,并开展日常巡查。四是移送协查功能。全国各地工商部门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案件移送函》办理涉嫌违法案件,根据《案件协查函》予以协助调查取证,并将处理结果通过该平台进行反馈。
  3.网络交易平台端口。一是数据报送功能。网络交易平台应向属地工商部门定期报送相关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供工商部门主体建档及分析评估。二是协助调查功能。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三是政企互动功能。主要用于加强工商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的日常工作联系,以及遇到突发事件或者疑难问题需要向工商部门报告或咨询的,也可通过该平台向工商部门提交。
  4.消费者端口。一是投诉举报功能。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纠纷,发现违法行为等可以直接通过该平台向工商部门投诉或举报。二是消费警示功能。工商部门定期通过该平台发布食品消费警示、消费纠纷典型案例、食品检测结果等信息,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三是法规宣传功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供各项法律咨询服务等。
 
  五、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作用。工商部门惟有转换思维方式。走一条不同于传统监管模式的新路子,通过加强网络交易平台自律,建立有效的政企互动机制,才能真正将网络监管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职责履行到位。
 
  (一) 行政指导加强平台自律
  工商部门应通过诸如行政建议、行政约谈、政企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完善其内部交易规则,达到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自律的目的。
  一是要完善对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指导经营者在其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食品相关信息,建立专门通道供经营者上传《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二是要完善商品信息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要对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优势,24小时不间断对商品进行核查,设立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对商品进行抽查。及时查出异常商品,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三是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交易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纠纷调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进一步完善诸如“先行赔付”、“七天无理由退货”、“透明消费”、“消保基金”等现有制度,继续探索更为有效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各种制度措施。四是要建立完善网上公告和宣传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综合利用搜索排名、信用等级等措施来完善奖惩制度,引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食品检测结果,公布问题食品和经营者信息,及时作出消费警示,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五是要探索网络食品的召回制度。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召回产品的,网络交易平台应积极配合生产商,及时告知并协助
经营者停止销售并下架,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土地科学与技术 
  (二) 完善机制加强政企互动
  随着网络交易额的急剧增长,监管难度也不断加大。面对这种情况,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技术水平上。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因此,工商部门应主动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规律,与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建立各项有效的日常监管互动机制。
  一是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包括经营者信息、商品数量、交易数额、投诉处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等。工商部门应建立专门网络监管档案,并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适时调整监管思路,加强同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流,以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二是要建立协查配合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工商部门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维护者,是网络经济的引导者,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秩序是工商人责任所系、使命使然。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
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我们要有勇于担当的积极心态,在互联网经济的大背景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构建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要求的网络食品监管科学体系。
 
  责任编辑:吴凡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2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119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