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公布日期】2014.03.24
曲面评价∙【施行日期】2014.03.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metropolis算法【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二司〔2014〕314号
为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推动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14年3月24日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保障基金合理和有效使用,依据《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乏燃料运输;
(二)乏燃料离堆贮存;
(三)乏燃料后处理(含乏燃料后处理中试厂进行的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
鸟的天堂 教学设计 (四)乏燃料后处理所产生的高放废物处理处置;
(五)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
(六)乏燃料处理处置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基金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金项目中涉密事项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基金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编制和发布基金项目规划;
(二)编制下达基金项目年度计划;
(三)负责基金项目的审批、监督检查、审计、验收与后评估;
(四)承担基金项目范围内乏燃料管理的监督责任;
(五)负责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承担本系统基金项目的管理和项目范围内乏燃料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相关乏燃料管理责任,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及报送所属单位基金项目规划建议及年度计划建议;
(三)审查所属单位基金项目申报文件并及时报送;
(四)组织所属单位基金项目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编制及报送所属单位基金项目预算和财务决算;
(六)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项目范围内的乏燃料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单位基金项目范围内相关乏燃料管理的直接责任;中国矿业大学沈瑶>中国同学录
(二)编制及上报本单位基金项目规划建议;
(三)编制及上报本单位基金项目申报文件;
(四)编制及上报本单位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建议;
(五)编制及上报本单位基金项目预算和财务决算;
(六)负责本单位基金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
(七)负责本单位基金项目验收的申请和准备。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协助开展战略和规划研究、项目评审、检查和验收工作。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问责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基金项目实施专项规划管理。专项规划分为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中长期规划的规划期为10年。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本部门基金项目规划建议。
(二)国防科工局会同财政部组织编制基金项目规划,用于指导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三)规划期内,如确需要,国防科工局可直接向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下达运输及贮存等工作任务。
第十条 基金项目分为乏燃料运输、设施建设、设施运行、设施退役四类。重大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可作为基金项目申报,视同设施建设类项目管理。各类项目申报文件的格式及要求按国防科工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申报,面向具备乏燃料处理处置有关资质的单位。
第十二条 乏燃料运输类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依据规划或任务,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运输单位编制五年规划期内乏燃料运输方案报国防科工局。
(二)国防科工局对乏燃料运输方案组织评估或审查后,商财政部进行批复。
(三)规划期内如确需对运输方案进行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调整申请,国防科工局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复。
第十三条 设施建设类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聚丙烯腈 (一)设施建设类项目申报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二)依据规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组织评估或审查后,商财政部进行批复。
(三)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组织审查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四)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国防科工局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审查后,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
第十四条 设施运行类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依据规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五年规划期内的设施运行方案报国防科工局。
(二)国防科工局对设施运行方案组织评估或审查后,商财政部进行批复。
(三)规划期内如确需对设施运行方案进行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调整申请,国防科工局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复。
第十五条 设施退役类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设施退役类项目的申报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二)依据规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组织评估或审查后,商财政部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