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附件1         
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治理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的客观需求仍然存在,同时解决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仍将是一项长期任务,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为了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加大治理恢复力度,突出治理效果,决定开展全国“矿山复绿”行动,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 行动内容
“矿山复绿”是指通过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使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生态得到恢复、景观得到美化的过程。“矿山复绿”行动中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矿山复绿”实施的区域,主要包括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以下称“三区两线”)
重要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包括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居民集中生活区包括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及重点乡镇所在地;重要交通干线包括工级、Ⅱ级铁路和国家公路、省公路;重要河
流湖泊包括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
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的目标任务,统筹部署,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到2015陈铁新年,使“三区两线”周边范围内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三、主要任务
()完善法规,健全制度
1.完善法规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争取尽快出台地方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或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法制化进程。
2.健全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科技兴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科学核定保证金缴存标准,实现覆盖全矿种、全矿山,做到应缴尽缴,督促采矿权人及时履行责任和义务,完成治理恢复任务,切实做好治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管理工作。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应按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矿山企业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和开采技术,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尽量减少采矿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降低治理恢复成本。对于破坏环境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坚决予以关闭。
3.创新投入机制: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的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文件精神,按照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有关实施意见,研究出台土地、矿产、财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和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建立“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进程。
()摸清家底,制定方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省(区、市)“三区两线”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摸底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责任档案,编制本省(区、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
1.开展调查摸底: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问题清晰、责任明确”的要求,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做好摸底调查工作。调查采取室内与室外相结合、遥感解译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中国地质调查局及有关单位,应将近年来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部署开展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遥感调查
与监测”等项目工作成果及时提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
2.建立监管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本次行动实施范围内的矿山,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档案,明确位置及范围、存在的主要问题、责任主体、应采取的措施、治理时限、动态监管手段等主要内容。
3.制定实施方案:在调查摸底、建立档案的基础上,制定“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对应纳入本次行动实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进行专项部署,明确时间要求,提出具体推进方案。
()明确责任,集中整治
1.明确治理责任:对于调查确定纳入“矿山复绿”行动范围内应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治理责任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按照国发[2005]28号和财建[2006]215号文精神,统筹安排资金进行治理。
2.分类推进治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矿山复绿”行动总体安排,按照责任划分,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对于政府责任范围内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  (财建盐酸诺氟沙星[2003]530)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通过实施治理项目逐步解决。同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治理,多渠道筹集资金。
()加强监测,归档建库
1.加强动态监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2.完善信息系统:各地应按照统一标准、安全实用、动态开放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基础资料、监测信息、统计年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
信息的综合管理。并不断更新数据,完善系统建设,使之成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平台。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28: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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