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展情况-_1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机构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1.13
施行日期
2020.01.13
文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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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机构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序号
文号
标题
清理结果
理由
1
亳政办秘〔2015〕79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拟废止
政府投资条例已颁布,办法与条例有冲突,待国家、省制定管理办法后,重新制定我市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亳政办秘〔2015〕105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办法》的通知
拟废止
政府投资条例已颁布,办法与条例有冲突,待国家、省制定管理办法后,重新制定我市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3
亳政办秘〔2015〕118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拟废止
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需对文件进行调整。
4
亳政秘〔2016〕84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货币化购房补贴的实施意见
拟废止
当前房地产市场库存低,不宜采取货币化购房补贴的方式。
5
亳政办秘〔2017〕28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拟废止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划转至市发展改革委。
6
亳政办秘〔2017〕310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拟废止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划转至市发展改革委。
7
亳政办秘﹝2017﹞107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拟废止
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要求对电商进农村全覆盖进行整改。
8
亳政办秘﹝2018﹞118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电商全覆盖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拟废止
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要求对电商进农村全覆盖进行整改。
9
亳政秘〔2010〕7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拟废止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控设施交第三方运营模式已终止。
10
亳政办〔2010〕56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拟废止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相关规定不相符。
11
亳政〔2012〕9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拟废止
已出台新的文件。
12
亳政秘〔2013〕21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拟废止
根据市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划分,蔬菜市场准入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履行。
13
亳政秘〔2015〕34号
三棱柱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
拟废止
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项目标准需统一,拟出台新的文件。
14
亳政办秘﹝2016﹞229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
已出台新文件: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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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秘〔2011〕29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已废止
该文件已修改为《亳州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发布实施。
16
亳政办秘〔2014〕24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
内容与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已被《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113)号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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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亳政办秘〔2013〕95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管理网络化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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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名称及职责变化,对第七条(一)中专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进行调整。
18
亳政办秘〔2016〕81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亳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拟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名称及职责变化,对第四部分成员单位职责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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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秘〔2014〕166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餐饮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拟修改
按照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已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20
亳政〔2009〕90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拟修改
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专利职能已由科技部门转至市场监管部门。第十二条“经审查拟批准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质押登记情况报送市科技局(
吕品晶
知识产权局)备案,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拟修改为“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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