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昌政发[2012]1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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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02.23
施行日期
2012.02.2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文号
昌政发[2012]1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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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政发〔20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2月6日召开的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2月6日第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北京市昌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
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努力建设现代化京北创新中心、国际科教新城。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昌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宏观政策措施,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着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城乡社区建设,推动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发展。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和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六、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安排、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漫画廊  十八、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政府顾问、基层众等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顾问的作用,每年向政府顾问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便于其了解区情、建言献策。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昌平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试行)》,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原则每月1次,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专题法制讲座2次以上,区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活动12次以上,全面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素质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公务员
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核工作。
  二十、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拟订和制定与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工作,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清理;对于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区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出具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须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并及时归档保存。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过法律论证和区政府法制办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再提请区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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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统一纳入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做到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或审批事项,应由主责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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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执法资格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争议裁决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涉及保密的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凡涉及人民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众查询渠道。要认真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十八、完善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和主持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克莱斯勒pt巡洋舰  二十九、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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