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动机的单片机控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 号】苏政办发[2013]196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微计算机信息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196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太湖治理是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和标志性工程,是苏南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为全面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切实加强和规范太湖治理督查与考核工作,提高太湖治理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指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成员单位,下同)太湖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第三条 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太湖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太湖办)统一履行全省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全省太湖治理督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太湖治理工作实施督查考核,设立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处室)履行太湖治理督查考核职责,并保证必要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督查考核工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
的重要途径。要以促进太湖水质持续改善为根本目的,紧扣太湖治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太湖治理的全过程,严格实施考核奖惩,保证太湖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七条 重点督查太湖治理目标任务、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工作责任等4个方面落实情况。甲玛矿区
  第八条 目标任务主要包括:太湖治理“两个确保”目标;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国家总体方案、省实施方案、目标责任书、省委和省政府召开的太湖治理专题会议等提出的工作任务。
  “两个确保”即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指太湖湖体、饮用水源地、主要入湖河流和流域重点断面水质改善目标。
  第九条 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目标责任书重点工程项目、省级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主要督查项目的建设进度、程序规范、工程质量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资金使用、运行管理及环境绩效等情况。
  第十条 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和太湖水污染治理年度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等要求实施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包括:《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太湖治理应急防控相关预案等明确的治理太湖责任;太湖治理工作分解落实和检查考核;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河长制执行情况等。
第三章 督查实施
gb2828  第十二条 督查采取日常抽查与年度检查、部门联动与上下联合、定期明查与突击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对水质监测、工程监督、资金审计等,可委派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调查。
  第十三条 建立督查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太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职能部门(处室)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与省太湖办进行工作对接。年度工作,半年反馈1次;重点工程项目和工作任务每季度反馈1次;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严重
问题,及时报送省太湖办。
  第十四条 省太湖办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并下达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安排布置年度督查工作。督查工作计划应明确省有关部门太湖治理工作督查内容、分工、时限和要求等。
  (二)分解落实太湖治理决策部署和有关会议议定事项、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等,并跟踪督查落实情况。
  (三)对太湖流域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太湖治理工作分解落实与组织实施情况、河长制执行情况等进行调度检查。定期向地方河长通报主要入湖河流督查情况,向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目标责任书进展情况。
  (四)单独或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应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联合省审计厅对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和环境绩效情况进行督查和审计;联合省监察厅对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履行治理太湖责任情况进行督查。
  (五)每季度对太湖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分析,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地方和部门反映的苗头性、典型性和普遍性问题进行调研和督查。
  第十五条 省有关部门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由多单位共同承担的督查任务,牵头单位应主动会同协查单位制定督查方案,实施督查工作。莫特
  (二)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目标责任书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督查调度,对目标责任书要求实施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每半年进行督查调度。督查调度情况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报送省太湖办。
  (三)根据省太湖应急防控有关预案、太湖应急防控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部门分工,对监测预警、供水保障、蓝藻水草打捞、生态清淤、调水引流、湖泛防控、控源截污等太湖应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测。
  (四)根据太湖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及绩效评估管理,省财政厅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加强项目执
行情况的审计,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督促指导和跟踪检查。
  (五)配合省太湖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和环境绩效情况检查、太湖治理重点工作专项督查等。
  (六)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治理其他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督查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电话记录)应当收集齐全,并按文书处理规范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四章 督办整改
  第十七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提供整改情况报告的,督查部门应及时发出《督查通报》;情况紧急的,督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地方和部门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问题突出的,省太湖办可发出《督察意见书》。
  第十八条 收到《督查通报》或《督察意见书》的地方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督查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查核实。
  第十九条 对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责任严重缺失、工作重大失误、不落实整改工作等行为,省太湖办应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省监察厅、太湖办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由省太湖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核减、调整资金安排等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予以处理。对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太湖办每半年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太湖治理督查专报》,报告太湖治理督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太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太湖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省太湖办负责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参加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重点考核太湖治理目标任务、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工作责任等落实和完成
情况,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细则由省太湖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采取总结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省太湖办在各市人民政府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工作和存在问题进行抽查核实,综合部门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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