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管应强化对案件实体质量之监管

浅析案管应强化对案件实体质量之监管
作者:张祥塍 赵春凤
来源:《中国检察官》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2013年第02边缘父子
        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案件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科学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部署,全国各地检察院先后根据自身情况,探索案件监督管理新模式。案件流程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管理都是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的职责。2010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开始开展案管工作,并在案件实体质量管理方面形成自己特。
        一、案管监管案件实体质量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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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有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弊端
        检察机关原有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有:一是检委会。检委会是检察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组成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可以保证审议案件的质量。检委会控
制案件质量的范围是由办案部门提起审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按法定程序和规定由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因此监督案件范围有限,且基本是以被动方式开展工作。二是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北京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对全市检察机关每年办结的案件进行事后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巧缘艳史ABCD四类。该考评体系分为系统自动考核、承办人自评考核、部门考核、本院考核、市院考核、市院检委会考核几个阶段,目前本院考核工作由案管完成。该体系的主要缺点是仅能对案件进行事后评价,不能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事中的监督控制,考评案件的范围也有一定的局限。三是不同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督制约。例如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案件线索来源由控申部门管理,案件的侦查、批捕、公诉由三个部门负责,这本身就是对案件质量的内部监督制约,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盲区,只有进入后一个环节的案件,才能由下一个部门把关,对于未能进入下一个环节的案件则存在监督盲点,而且这种把关更多针对前一个环节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四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新的外部监督工作机制,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情况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缺点是监督案件范围有限,仅限于自侦案件的几种情形,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是否采纳由检察机关决定。五是办案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层级审批案件工作机制。对于承办人办
理的案件涉及的重要程序问题和实体处理,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层层审批,这本身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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