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同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执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获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可以促进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与完善,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本文试从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入手,分析律师对检察工作给予评价和意见的必要性,探索律师对检察工作评价和意见的获取方法。 安云霁 【关键词】律师;检察工作;评价;意见;获取方法
一、当前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
sgjt律师和检察官同为法律工作者,只是由于诉讼角的不同,似乎是天生的对手。修改后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加强了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权。律师执业权的实现跟检察权运行息息相关,律师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可以促使检察权规范行使,而检察权的规范行使,则可有效保
障律师权利的落实。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律师和检察官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①
纳米金
长安镭蒙 二、律师对检察工作给予评价和意见的必要性
鉴于律师和检察官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获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成为当今新型律检关系的必然要求。计量
(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在检察环节,检察官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不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有助于检察官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促进律师自觉遵守诉讼规则,尊重检察官的执法活动,依法履行执业权。
应力应变曲线 (二)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自身也需要监督,律师的执业过程其实就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过程。听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也
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正是由于双方的相互监督制约,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大保障,让司法公平正义的光环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让司法腐败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