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速路政执法风险及对策

浅析高速路执法风险及对策
浅析高速路政执法风险及对策
引言:近年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增长较快,一些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发生重大事故后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责任追究,甚至是刑事责任追究;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风险亦随之水涨船高。广大高速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同时还要面对问责制度的追究,部分高速路政执法人员也产生了干的事情越多,犯错的可能性越大;干的事情越少,犯错的可能性越小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想法,工作思想产生了顾虑,积极性大幅下降。本文以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为视角,窥探行政执法存在的风险之冰山一角,作初步探讨来抛砖引玉,以期为高速路政执法人员合理规避执法风险提供思路,促使路政执法人员牢记自己的岗位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一、高速路政执法风险的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律的实现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隶属于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事业单位,201271日前是受其委托行使其行政执法权,2012eptip3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于201271日起施行,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由之前的委托执法转变为授权执法。贵州省高速路政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一种,高速路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代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的体现;高速路政执法风险是指高速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给社会公众对政府应有的信赖造成了不良影响而应承担被相应法律责任追究的可能性。
二、认识高速路政执法风险重要性
高速路政执法的本质依然是行政执法,执法风险对路政执法人员个体来说,主要表现为相应的行政纪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对执法单位主体来说,主要表现为本单位声誉和经济利益的损害。任何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必然是由执法工作人员来实现,行政执法风险一旦产生,执法工作人员不可避免的要以自己的个人名誉、经济利益来承担这样的执法风险后果,甚至人身自由来承担;但任何单位的执法行为都是代表国家对社会进行的行政管理,因此对于行政执法风险产生后,必然或多或少对执政党和政府形象以及公信力产生
不良影响,公众对国家机构失去应有的信赖,从而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抹杀的是政府在人民众心中的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人民众的鱼水之情。国家对这种损害的修复远比对个人损害的修复难度更大,更难以救济,所以行政执法风险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的不利影响远比对执法人员产生的不利影响要严重得多。因此,有些行政机关和个人把行政执法风险的危害局限在个别单位和执法人员的直接责任上的认识显然是肤浅的。foot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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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风险需要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等外因的共同作用下才会引发,虽然它只是一种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却是风险引发的内因,我们往往最容易忽视;虽然它不是必然引起行政违法行为的产生,但每一个重大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在必然由行政执法风险所引发和演变而来;因此,正视行政执法风险显得十分重要。这就需要我们在搞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的同时,要更加深入的认识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工作;要想从根本上有效地引导和控制行政执法行为,只有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起,才能最大限度的预防行政执法风险,从而让政府的公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我们的行政机关才能换取公众的支持与信任,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具体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上来说,必然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实事求是、接受监督。一方面能有效地开展高速路政行政执法
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为建设交通强国汇聚力量;另一方面能营造一种良好的执法氛围,维护行政机关服务形象,助力打造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
三、高速路政执法风险的产生的原因
在高速路政执法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问题,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不满,从而引发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上访等执法风险的发生。
(一)执法人员方面:染料敏化太阳能电池1、业务不熟练,职业素养不够。一些处于执法岗位的路政执法人员,不是很精通自身执法业务,对自身执法工作积极性不高,又不愿意静下心来专研执法业务,凭经验凭直觉执法,甚至随意执法和越权执法,自己免不了要承担执法风险。2、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服务态度。个别执法人员虽然处于执法岗位,但自身职业素养欠缺,没有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能充分认识到作为执法人员的职责,不仅要执法,而且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有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路政执法风险的危害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公然践踏法律赋予我们的行政执法权力,不按程序执法、滥用裁量权等都是直接损坏了执法人员这一体的形象。比如一些执法人员打击违法超限运输时,廉洁意识、职责意识薄弱,出于错误的执法目的,违规执法、吃拿卡要、甚至直接收取现金免予立案等。3
注射执行死刑、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事后维权难举证。一些高速路政执法人员在涉路施工监管过程中,没有按安全作业规程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监管,组织救援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监管或者没有做好安全监管记录等痕迹化工作,在后期发生安全事故时,路政执法人员也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难免要承担路政执法风险。
(二)体制机制方面:1、监督机制不健全,预防措施不到位。高速路政执法风险从概然性转为已然性事件,并不是偶然的,是有其共性的一面的,事先是可以预防的,但如何防范可能疏于管理,流于形式,虽然有制定了多项规范执法行为的制度规定,但可能大部分都是在事后追责方面,或者是没有从这些产生问题的环节去监督执行,真正能预防到位的少之又少,预防风险,规避风险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2、执法监督不到位,事中权力会滥用。执法过程中出现选择性执法、阶段性执法,甚至提前透露执法消息,这都是对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和人民众的不负责任,会给政府公信力和执法权威带来不利影响。一旦执法过程不在监督下进行,执法过程不透明,会出现一系列违规执法行为;比如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文明用语、未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不按规定告知诉权和救济途径等。
(三)外界干扰方面:1、地方政府强势介入,路政执法难顺畅。一些地方政府借口地方经济建设、民生工程、脱贫攻坚需要强势介入我们高速路政执法过程中来,看似披着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外衣,实则干扰路政管理执法,通过各种方式挑战执法权威,迫使高速路政执法部门放弃执法或者变通执法,实际上成了违法单位、违法个人的庇护伞。2、部分外界舆论不正常关注,导致路政执法部门执法积极性、主动性下降。一些媒体和个人在传播过程中不负责任,在一些争议事件发生时,片面、碎片化信息报道,在并未获取事件真实过程就进行传播,社会舆论一边倒的针对执法人员,给执法人员造成无形的压力,久而久之降低了路政执法人员执法积极主动性。
(四)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管理执法易越位。1、法律体系不健全,在管理过程中容易超越职权。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要到位而不缺位,补位而不越位,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执法者来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授权的行为、没有法律规章条例作为支撑的行为,一概不能实施,否则就是于法无据,一旦发生争议,路政执法人员就会陷入被动,引起执法风险。笔者认为高速路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管理中,开展多彩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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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1:2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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