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发〔2...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0.26
施行日期
2020.10.26
文号
温政发〔2020〕25号
校正系数
主题类别
城市建设,文化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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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动升降机构>89c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市荣誉市民授予及相关工作,根据《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等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声誉,具备《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不具有温州户籍的市外人士,可以推荐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两年授予一次。因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况,有必要及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全市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填写《温州市荣誉市民推荐书》(附后),向市有关部门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向市外办申报;属华侨的,向市侨办申报;
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申报;属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有关部门申报。
  (二)初审:市有关部门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拟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
  (三)评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评出拟授予荣誉市民人员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审议:拟授予荣誉市民人员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后,依照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
  (五)授予称号: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意见,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六条 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上用中英文印制“为表彰×××对温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议,经温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
 
第八条 市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保障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一)应邀列席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州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世界温州人大会等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获赠《温州年鉴》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在温州客运口岸出入境时,主管部门接受荣誉市民本人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给予通关的便利;
  (五)在温州市区域内乘坐飞机、高铁、动车时,机场、动车站为荣誉市民开放便捷通道;
  (六)荣誉市民可在本市指定医院享受一年一次免费的健康检查,在本市医院享受就医便捷服务;
  (七)对需要在温就学的荣誉市民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
  (八)荣誉市民可免费进入本市范围内公办的公园、景点、博物馆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
  (九)本市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以多种形式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设立荣誉市民荣誉簿等载体,记载、展示荣誉市民及其事迹。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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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赞东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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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已生效的;
  (三)有侮辱、诋毁我国、我省、我市声誉或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及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合并、缩减有关推荐、初审、评审等程序环节。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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