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的历史回顾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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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关键。中国共产党建党90年来,党内选举制度经历了初步探索、曲折发展、日益健全与完善三个阶段。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要求我们:党管干部的内容应与时俱进;坚持选举的公平竞争性原则,避免选举的形式化;逐步扩的范围和层次;进一步规范差额选举制度,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建立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弹劾罢免制度。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党内民主
中图分类号:d26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6—0026—06
一、新中国成立前我党对党内选举制度的初步探索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列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有严密组织、有严格纪律、能够实行坚强领导的党。从党的一大开始就规定了党内的选举制度。一大不仅选举产生了中央局,而且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首次规定了党内选举的方式,指出,凡党员“超过30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①。二大制定的第一部党章规定:经中央执行
委员会之许可,各区有两个地方委员会以上,可召集区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②党内选举工作开展的状况总是同党所处的历史环境、党所面临的斗争任务、党的指导思想和政治路线以及党内的思想状况等因素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即使在“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给党的建设造成极大危害的情况下,中央仍然对选举工作比较关注。如1931年5月通过的《中央关于苏维埃区域党的组织决议案》中指出:“从支部到省委,都应在国际与中央的路线下,定期召集支部全体会议及区委、县委、省委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各级党委。”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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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静去向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在总结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对党内选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党内选举的一些规则性东西。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党内法规。其中,《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明确了有关的具体选举规则,要求在党取得合法地位之后,党的领导组织应普遍通过选举来构成。“凡各地党部已经取得合法的地位,并能召集党员大会、党的代表会者,应依照党章召集各级代表会及党员大会,并在各级代表会或党
网眼监控员大会上选举各该级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委员会。有监察委员会之党委,监察委员会亦须由代表会选举。”④但由于这一时期,我们党一直处于残酷的斗争环境当中,所以更强调集中统一。在党内选举上,主要实行上级直接委派与投票选举相结合的方式。1945年党的七中央委员时,按照关于选举方针的指示,762名代表按地区分8个代表团、50多个小组活动。先由各代表团小组提出初步名单,再由主席团以此为基础提出预选的候选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后举行无记名投票,作为预选;然后主席团以预选结果为基础提出正式候选名单,选举时允许投票者另行提出名单及自由改变名单。采用这种比较民主的选举方式,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七大党章首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对以往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⑤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在解放区广泛开展党内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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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9月,中央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决议》下发后,各解放区相继召开了党的代表会议,一些县和军队党组织还召开了代表大会。通过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选举和补选党的各级委员会,不仅健全了民主集中制,
而且改变了过去主要靠委派制任命干部的状况,普遍建立起了更有众基础的各级领导机关。
二、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党内选举制度的曲折发展小型计算机
建国后,我们党成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党中央在党内选举制度上进行了许多新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在1951年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刘少奇提出,由于我们党员对党内的选举缺少经验,为使党员有更多的练习选举的机会,党内一般可以每年进行一次选举,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应尽可能地经过适当的选举产生。有关报告显示,1954年至1955年一季度,全国有3个省、20个大中城市和290多个县、市召开了党的代表大会,县以上党组织召开代表会议的为数更多。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八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民主原则,对党内选举制度进行了新的创新与实践。首先,八大新党章对党内选举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
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换。”⑥这些重要规定,使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是对党员的批评权、否决权、罢免权等基本民主权利的肯定。其次,八大创新了党内选举方式。在选举中央委员时,选举方式与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它改变了原来自上而下产生候选人名单的旧方式,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先由参加会议的各代表团提出候选人名单(中央不提名),由个人自己提,想提什么人就提什么人。然后中央集合起来由政治局同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制定一个预选名单,再发下去,由各代表团进行预选。最后再由政治局集合起来,制定一个向大会提交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概括起来讲就是先由下而上,然后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最后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的方式。这种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方式更能体现党内民主,更充分保障了党员选举权的真实行使,有利于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选举方式的变革及选举程序的完善是八大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有益贡献。从八大后到1957年底,整个党内选举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从1958年开始,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党内民主开始呈现正确与错误两种倾向,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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