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_百度文 ...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门户【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4.12.24
【文 号】民函〔2004〕334号
【施行日期】2004.12.24
角的度量教学设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4日发布)
有效教学研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用集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黄亚虎
  三、鬼妻的丈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2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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