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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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2
【字 号】南府办[2008]204号
【施行日期】2008.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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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8〕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胡舒立  《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9月5日市12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体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我市顺利实施,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维护首府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以民为本,明确职责,努力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和新体制的高效运行,为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进度安排
  (一)目标:
  1.在我市建立布局合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体系,仲裁业务顺利对接,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的连续性;不因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机构调整工作不到位引发体性事件。
  2.建设和完善我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并依法发挥各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作用,使我市劳动争议在萌芽状态得到及时化解的比例进一步增大,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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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度安排
  1.2008年8月30日前,草拟完成《南宁市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问题的请示》,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乡镇、街道、企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县人民政府、六城区人民政府)
  3.2008年10月30日前,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普法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国资委、市经委、六县六城区人民政府)
  4.2008年12月30日前,建立基层调解组织与仲裁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县人民政府、六城区人民政府)
  三、具体措施
  (一)设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设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划内设
立南宁市、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共7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①代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进行管理;②具体受理和处理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③就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④配合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⑤办理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等6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武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包括东盟经济园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多媒体电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事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建设和人员配备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南宁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已超过了往年的增长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实施后,因为受到受案范围扩大、仲裁职能增加、申诉时效延长、审理期限缩短,以及原自治区、城区两级仲裁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向市级仲裁机构转移等新情况的影响,案件数量将会更大幅度的攀升,长期以来“人少案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员队伍都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与压力。根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和完善现有人员结构,充实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专业人员,促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专职仲裁员严格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选配,通过优化、完善内设职能机构和提高人员素质,实现仲裁机构的高效运行。
  涉及机构设置调整编制核定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人事部门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意见作好人员调
配工作。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办案条件和经费的保障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劳动合同鉴证及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51号)的规定,2007年4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南宁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履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能,需要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案设备,办公场所包括专门的立案、调解、审理场地,仲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案卷装订存放场地等;办案设施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交通工具等。办公场所和办案设施的配套建设经费及相关的业务经费(包括接待咨询、办案、培训、宣传等),应由各级财政全额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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