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三聚氰胺
    当险情发生时,为了保证居民的安全,必须尽快实施避险搬迁的工作。下面是整理的关于避险搬迁的实施方案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一
    为加快推进榆林采沉区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根据《抚顺市榆林采沉区住宅房屋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抚政办发〔20XX〕39号)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避险搬迁安置范围。 2010体操世锦赛
    西自略阳街、东至东洲区搭连路西段,北自浑河南路、南至东露天北邦等相关区域,涉及新抚、东洲两个城区。
    二、避险搬迁安置主体。
药绘图    所属区政府是避险搬迁安置和临时避险的主体;抚顺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
、管理;被避险搬迁人是指避险搬迁区域住宅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租用人)。
    三、避险搬迁安置地点和方式。
    安置地点为城东31方块;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
    四、避险搬迁安置套型。
徐立毅简历    安置套型共分十二类,最小套为40—45平方米,最大套为105—110平方米。
    多层楼房套型是40—45平方米至60—65平方米;高层楼房套型是75—80平方米至105—110平方米。
    每个套型区间不包括起始面积,包括终止面积。
    一类套型:40—45平方米
    二类套型:45—50平方米
    三类套型:50—55平方米
    四类套型:55—60平方米
    五类套型:60—65平方米
    六类套型:75—80平方米
    七类套型:80—85平方米
    八类套型:85—90平方米
    九类套型:90—95平方米
    十类套型:95—100平方米
    十一类套型:100—105平方米
    十二类套型:105—110平方米
    五、避险搬迁安置政策。
    (一)多层楼房安置政策。
    对私有产权房屋,按原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上调10平方米就近户型安置。
    如果被避险搬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再给予优惠扩大5平方米。
    原面积不收款,扩大面积部分享受优惠政策价1200元/平方米。
    具体操作时,按15平方米优惠面积先行组织实施。
    对于未按搬迁协议及时搬出的,其先行优惠扩大的5平方米按综合成本价收款。
    上调15平方米后仍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到40—45套型,抓阄确定安置房面积及享受政策面积,45平方米内扩大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收取扩大面积款。
    由于在实际安置中,是将同一套型档次的房源捆在一起进行抓阄,以实际抓阄面积确定最终安置面积,因此实际抓阄面积可能大于15平方米,也可能小于15平方米,以15平方米为基准上下浮动,自然差享受优惠政策价1200元/平方米。
    (二)高层楼房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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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楼房安置是在多层楼房安置政策基础上,再赠予原面积10%公摊进入安置套型。
    高层安置次序为:首先赠予原面积10%公摊,其次上调10平方米、以及再给予奖励优惠扩大5平方米,进入相应套型进行安置。
    (三)大户型安置政策。
    1.原房屋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下较大户型安置政策。
    原房屋面积86.36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的,原则上还原面积安置。
    可安置到最大户型;在原房屋面积以及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分户安置。
    仅享受一次高层赠予原面积10%公摊面积,及扩大10平方米,奖励5平方米政策。
    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收取扩大面积款。
    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如实际安置面积未享受赠送10%公摊面积,给予综合成本造价货币补偿;如实际安置面积未享受到10平方米和奖励5平方米优惠扩大面积,则给予综合成本
造价减1200元/平方米补偿;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原面积部分,按照综合成本造价予以货币补偿。
    2.超大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安置政策。
    在原房屋面积允许的情况下,采用老少三辈内分户安置。
粟裕战争回忆录
    18岁以上的未婚的可独立设户,结婚的夫妻共为一户,一户一套房屋,110平方米乘以分户数确定核定面积,最小核定面积为300平方米。
    核定面积加上依次赠送10%公摊以及10平方米和奖励5平方米优惠扩大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核定面积以及赠送部分不收款,再扩大15平方米部分享受优惠政策价1200元/平方米。
    最大套型不足,在避险搬迁安置十二个套型中调剂。
    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收取扩大面积款。
    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次序,如实际安置面积未享受赠送10%公摊面积,给予综合成本造价货币补偿;如实际安置面积未享受到10平方米和奖励5平方米优惠扩大面积,则给予综合成本造价减1200元/平方米补偿;实际安置面积小于核定面积部分,按照综合成本造价予以货币补偿。
    原房屋面积减去实际安置面积剩余部分予以重置评估价补偿。
    (四)户型调整政策。
    对于因套型短缺而无法安置的,可依次上靠套型安置,10平方米之内按建筑成本价收款,再扩大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收款。
    (五)未登记房屋安置政策。
    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建造没有产权登记的房屋,有(无)土地使用证,户口在搬迁安置范围内且长期居住,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未得到过征收安置补偿,近五年未有交易记录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区认定公示,市联合调查组核定后,按“零平方米”安置政策安置。
    即原面积从零算起,45平方米内(含45平方米)按2000元/平方米收取,45平方米以上按综合成本造价收取。
    (六)楼房中“窗改门”住宅安置政策。
    利用地面住宅从事经营活动房屋,在按照房屋权属证照记载的住宅性质进行安置基础上,经社区、街道认定,主管副区长、区长签字后,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偿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28: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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