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玉林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玉林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2.14
【字 号】玉政办函〔2016〕87号
【施行日期】2016.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中国美容化妆品论坛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
推进玉林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函〔2016〕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市政府新闻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玉林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14日
女子婚内出轨染艾滋病
 
进一步推进玉林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6〕961号)要求,为做好玉林市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结合玉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全市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国IV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全市停止销售低于国IV标准的普通柴油。2018
年1月1日起,全市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全市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普通柴油。
  (二)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
  1.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2.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3.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4.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工作内容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一)资源配置准备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时限要求,做好我市储油设施的仓储准备工作,确保油品置换过程中的油品质量。做好国Ⅴ车用汽、柴油、普通柴油资源的计划衔接,科学调度。从2016年12月1日起,两大成品油销售公司在玉林国Ⅴ车用汽、柴油资源配置基本满足全市国Ⅴ车用成品油使用需求,确保不出现断供现象。
  (二)开展油品置换
  2016年12月1日0:00至12月31日24:00为本次车用成品油的置换过渡期。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在新标准实施前完成油品置换工作,置换时间内允许国Ⅳ车用成品油与国Ⅴ车用成品油并行销售,实行优质优价政策。自2017年1月1日0:00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的车用成品油质量必须符合国Ⅴ车用成品油标准。
  (三)严格市场监管
连承敏  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
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严厉打击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的违法行为。油品没有升级置换到位、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对搭车涨价和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从快从重查处。
  三、职责分工
  (一)油品企业保障供应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玉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销售分公司要加快推进油品置换,做好车用成品油和普通柴油质量升级的宣传工作,并确保社会加油站的成品油批发资源稳定供应,严禁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以及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二)各县(市、区)加强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部门管理和属地负责相结
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国Ⅴ车用成品油及普通柴油升级的组织协调,部署本辖区加油站油品置换,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定期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确保油品质量。
  (三)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
  1.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油品质量开展年度流通领域车用成品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油品、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2.质监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油品质量工作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反质量法规和计量法规的行为。
  3.商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加油站按时置换油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置换工作顺利完成,指导社会加油站购进国Ⅴ车用成品油和相应标准的普通柴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4.发改部门负责协调炼油项目规划布局,按标准要求审核项目建设准入条件,推进成品油
项目建设,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霍献育  5.工信部门负责督促炼油企业抓好生产,确保生产的油品符合国Ⅴ车用成品油标准。
  6.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成品油质量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升级油品的宣传。
  7.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监督和检查的执法工作。
  8.安监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筑法规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22: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0166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成品油   油品   质量   销售   企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