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谈判的现实意义

浅谈法律谈判的现实意义
新媒体环境作者:杨予淇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
        摘要:法律谈判是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进行来取得最大利益的博弈。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法律谈判以高效率、低成本、专业性、和解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逐渐被社会认可。本文从分析法律谈判的理论基础入手,重点从当事人的角度阐述其利弊,从而使社会对法律谈判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为研究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法律谈判;意思自治;私法救济;博弈理论
        东方论坛网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26-02
薄层谱
        作者简介:杨予淇(1995-),女,汉族,河南鹤壁人,北方工业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谈判;指导老师:何然。江苏电视台少儿频道
        “法治并不必然是以单一的国家权力及其价值观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多元化的价值
理念、多元化的行为模式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会使现代法治更富有活力。”①在当下,诉讼被普遍认为是纠纷解决的首要途径时,法律谈判作为诉讼之外的非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出现,以其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简易性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新视角。由于市场经济加速发展,人们出于效益驱使与利益多元化的目的,给予了法律谈判作为多种非诉争端解决机制之一更多发展的可能性。法律谈判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对当事人解决纠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意思自治,发挥当事人主义
        法律谈判以沟通协商为前提,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模式的过程,是当事人自治为理论基础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不仅包括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承受上,也包括纠纷发生后双方对处理纠纷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谈判中以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为主要内容,当事人在律师详细告知案件具体进展下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在谈判预备时,律师在对案件的法律冲突焦点和证据强弱评估之后预测案件的发展情况,向当事人列出最有可能的案件结果,由当事人选择自己更为满意的一种结果后,最终由律师制定相应的谈判方案。在谈判过程中每一个谈判环节的发展
清分机
律师都必须详尽的告知当事人,律师的每一次要求和妥协也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当事人在整个谈判中无论对于谈判方案的选择还是谈判中采取何种举措都处于主动地位。在双方律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于执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依照协议进行商议,其执行的灵活性较诉讼的强制性来说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渣打小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4: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00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谈判   当事人   法律   纠纷   解决   自治   律师   多元化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