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性

法的性
李尚文  云南民族大学
三个一切摘 要:法的性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能够达到一种惯常性的状态,使社会安宁有序。法的性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之一,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信赖保护以及可预测性(法不溯及既往性)才能实现法的平等、法的目的与社会正义。只有重视法的性,在当前的社会转型阶段实行法律制度改革才能调和社会发展与法律相对稳定之间的矛盾,使法律这一社会调控手段在现在与将来更好地促进经济、政治、文化与生态的和谐发展。笔者将从法的性的概念、意义、内容以及增强法的性的方法等方面对其进行初探。
关键词:法的性 信赖保护 明确性
一、法的性之国内外理论
拉德布鲁赫主张,法的性要求:在所有的法律斗争里,都需要存在最终的结论,就算这个结论是理想的、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对自然法理念的追寻致使我们渴望法律性,这种渴望是指我们希望将社会混乱状态纳入到既存的秩序之中,对混乱有所预见并将之置于人们的能力范围之内。拉德布鲁赫主张,法的性的前提是它的实证性:假如无法清晰确定什么是正义的,就要清晰规定什么应该是正义
的,同时设置某个部门使之贯彻实施。换言之,实证性是法的性的必要条件,法律必须被清晰明确的规定出来,形成共同行为准则,指导人们的行为从而定纷止争,秩序或者恢复社会的惯常状态。虽然此结论不易实现,但是由于法的性,也要尽量接受它。考夫曼主张法的性存在两层含义:第一,通过法律达到的性。是以法的外部角度与法的作用为基准得到的性,是法对社会所起的作用而得到的有序秩序,例如法对抢劫、盗窃、的制裁所达致的;第二,法自身的性。是以法的内部角度为基准,以认知可能性、操作可能性以及实践可能性为基础而达致的性。只有法自身具有性,才能使社会。因此,法自身的性才是法的性的本质所在。换言之,法的性的第一层含义是社会层面的,是利用法律手段调控社会使之秩序安宁;而法的性的第二层含义是不溯及既往性,指明法律规范的清晰性、可操作性与实践性,便于公民对案件审理结果的预测。因此,法的性的第二层含义,即法自身的性是真正意义的性。科殷和埃姆格都主张法之不能破坏是保障法律安全的必要条件。法不可随便设置规则,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不管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司法者还是其他公民,都要遵守它。法律应当保持长久,不能轻易被修改或者废止,应该受到信赖。所以,人们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安排好自己的事务,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保障自己的利益。换言之,他们主张的法的性摆脱了主观性,法的性是具有客观性、持续的稳定性,能够让人信赖以及有利于公民安排、预测自己的事务。我国学者周永坤主张,法律性是安全和稳定,是法律制度与法律后果的稳定。周永坤主张法的性存在三层含义:首先,良好的法。健康的法才能使法自身稳定,使法律持续长久,使法律制度协调一致;其次,适用的
测绘通报正义性与确定性。法律不仅是书本上的规范,而且是作用于社会的,因而性需要法律具备合法与确定,官员的行为与法律相一致性;第三,公民的自觉守法和法律调控的强大性。公民守法乃是性之社会基础,调控性乃是法之活力,法律之上是法的性的保障。经过论述,笔者认为法的性的内容包括:法的确定性、信赖保护与法不溯及既往性。
二、法的性之意义
1.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信赖保护利益。信赖保护,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对行政管理活动产生了信赖利益,由于其利益的公正性而应予以保护其利益,执法机关不能随便更改此行为,或更改就要给予补偿。行政法中普遍应用此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法的性就是安宁与秩序,人们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产生了对法律的信赖,法所形成的法治秩序则有助于保障信赖利益原则。
2.有利于法治国的建设、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律,依法治国。只有法律至上的社会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依法律规范行事,才能预期行为的法律后果,否则社会将无秩序可言。法的性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而社会的和谐有序则有助于法治国家、社会繁荣的顺利完成。
3.有利于对立法资源的节约。法律的制定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与表决,法律草案的通过以及法律公布都要耗费巨大成本。假如制定的法律内容既不清晰
、又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那么就会影响法的性,成为法律上的败笔,得不到公民的敬畏与尊重,必然被社会所遗弃导致国家重新创制法律,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与成本的增加。
三、增强法的性的方法
1.提高法的确定性、使法律规范更加清晰。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与运行,所以要提高法的确定性、清晰性。假如法律规范的内容不确定、模棱两可,就不能明确的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思想上与行为上产生混乱,对法律丧失应有的信赖,动摇法的性。所以,我们在立法时就要尽最大努力提升法的确定性,清晰地告诉公民可为、应为、禁为之行为,增强法的性。
2.增强法的稳定性。法律不可以随便修订、朝令夕改,为了维护自由、平等、安全以及财产等利益,就不可以随意修改和破坏。法律的稳定适用促进社会的有序运行,而社会安宁的秩序正是法的性的内在要求。只有法律持续稳定的适用,才能使人心里产生稳定而安全的预期,公民能够预知该行为的结果从而产生对法律的信赖,公民也就自觉遵守法律,为法的性提供坚实的保障。
3.大力宣传良法,提升公民的法律信仰,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与情感认识的产物,是对人性与社会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之后,今儿对法律的一种信赖感和归属感。公民有了法律的信仰,就会相信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实现人生价值,维护公平与正义,保障自由、平等、财产、秩序与效率,有助于实现对法的遵守,为法的性奠定基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要依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法办事,行为与法律相一致。例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要遵循合法性、民主性、时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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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尚文(1987—),男,山东济宁人,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致力于法学理论的研究。
荡气回肠唐宋篇经 济 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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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38: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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