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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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
朱锡松
广西岑溪中学摘要司法公正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的进程中运用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但实现司法公正这
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是评价司法是否公正
的基本尺度,然而现实中孤立地论述s-]法公正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作为哲学上.法学上、伦理学上以及政治学上的正义
博士点基金其涵义各不相同,并且即便在同一学科内也是百家争鸣。本丈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从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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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权司法独立
画家罗绮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7.02
一、司法体制的历史渊源
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不平等,而一种社会制度就是要最大程度的实现平等(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是要接近事实上的平等)”,“作为社会制度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必须从最少受惠者的角度来考虑补偿问题”。而对于这种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正义,波斯纳直接指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不可兼顾性”的命题。张保生对此进行了解释:“形式正义的理想”在于“把一致适用的普遍规则看作正义的基础,并认为只有独立于相对冲突的价值观而选择的标准或原则”“才是真正有效的”这样一种观点“无视社会现实生活中不同原则和价值观念的冲突”,“往往造成实质上的不正义”。对于这种两种正义之间的潜在矛盾,龙宗智解释说:“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作为对这种相对合理主义的支持,博登海默援引庞德的论点“历史始终是在推崇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坚持严格细致的规则之间来回摆动。”而且,某一制度的成功在于它“成功地达到并且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与极端受限制的
在仙台权力之问的平衡。”另外为了从反面论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不可能,冯耀辉指出“实体公正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是诉讼不同于科学实验,它是运用一种证据去证明已经发生了的无法再实现的事实的活动,而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人们对证据的收集也受时间、空间等有关条件的限制,加上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便决定了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定局限性、模糊性,甚至是错误的。由此可见,实体公正也具有局限性、模糊性,甚至是错误的。与实体公正相比,程序公正的规则一般都比较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他为此进一步引入其他学者的观点,“恩格斯在谈到正义观念时指出‘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丽异’它是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甚至把它形象地描述为‘正义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的形态,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
作者简介:朱锡松,增城市人民检察院。面貌”’。上述各学者对法学意义上的正义及相关概念各抒己见,尤其最后恩格斯与溥登海默明确了正义的变化性,但均未能指出正义的实质根源。为此,吴思首先指出了正义变化中存在的规律,将其称之为“元规则”,用以称孵那些选择或决定规则的规则,即“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贝0”。其后他强调“可以压倒所有规则”,因为“简单的逻辑告诉我们,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那么,只要拔出刀来,问对手想死想活,任何争执都不难解决,任何意义都不难统一。这种逻辑所蕴涵的更一般的道理是: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死亡是最彻底的损失,所以,暴力最强者拥有最高否决
权。”新以,他认为“暴力最强者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这也是西塞罗认为“正义之母不是自然,而是软弱”的原因。因为只有弱者希望有一种称为“正义”的事物来保护自己,而暴力最强者是自己保护自己。另外,吴思也看到“在长时间段上,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帖:马:到懒惰怠工到接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竞争胜利者的选择的收益和成本,决定暴力竞争胜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对正义观念的选择”,从而体现了正义在另一层面的普遍性。但这种普遍性并不以意见的多少为转移,而仅以斗争双方的力量对比为标准。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论述司法公正,首先要明确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然而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为了深入讨沦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
司法是一项古老而传统的国家职能,足国家法律生活【{f最基本的形式。只是在古代,尚不存在意义上的司法机关(法院)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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