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16
【字 号】淄政发[2013]20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淄政发〔2013〕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淄博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术语翻译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淄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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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离职审计和追踪奖惩制度。对往年政策外出生瞒报、漏报被查处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追究当时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责任,追回已享受的物质奖励并纳入当年目标责任考核。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单位应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根据女职工人数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保证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计生协会等团组织的作用,落实好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第六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将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体系,把职工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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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单位规章制度,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杜绝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单位应当重视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注重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为单位职工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
  (一)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协议书》;
金属氢  (二)接受对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的指导、监督、考评;
  (三)参与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活动;
  (四)如实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数据;
  (五)完成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类工效学
  第九条 单位负责对在职职工(包括未移交计生关系的下岗、失业职工、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提出生育申请的职工,及时出具相关证明,积极协助做好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二孩《生育证》办理等工作;
  (二)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为育龄职工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引导职工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建立完善定期查体制度,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女职工进行生殖健康查体,做好查体和诊治记录;
  (四)建立健全职工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及时进行新录用职工和已婚育龄职工的信息变更、采集和查验证明等工作,严格落实职工避孕节育等服务管理措施,主动与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交流;
  (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准确地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
规定出具、查验、补办、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将流动人口的婚育、健康查体、避孕节育等情况及时与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信息通报或反馈;
  (六)对内退、离岗、长休、病休、退职、离婚、再婚和流出等育龄女职工要实行重点管理。
  第十条 有户口挂靠人员的单位,单位应当负责户口挂靠人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职工家属是农村居民且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的,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职工无固定单位的成年子女且计划生育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应当纳入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因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收到回执后,方可办理解除其在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关系。
  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破产、解散前,做好本单位职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资料交接工作。
  (一)破产企业职工已被社会分流安置的,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没有被分流安置的,要将职工婚育、节育等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二)申请破产的企业在清算期间,由破产清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企业职工计划生育资料,并将该企业职工的婚育情况及有关档案资料统一造册移交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单位对外出租房屋、雇佣外来劳务团体及劳务派遣人员、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开办市场以及派本单位人员到外地工作时,应当依法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合同。人口和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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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
  (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记发;
  (三)企业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0〕108号)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统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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