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果蔬气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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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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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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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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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何小鹏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我省长期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从1991年开始,我省人口增长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妇女总和生育率逐年下降,1995年后稳定在1.3左右,大大低于更替水平。2000年以来,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0‰和3‰以内,低生育水平长期保持稳定。总和生育率仅为1.22,远低于全国1.8的平均水平。独生子女累积率为74%,独生子女人数1500万左右,约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有30多个县(市、区)户籍人口负增长。随着人口增长状况的变化,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结构性、区域性、长期性问题开始显现,“城乡二元”生育政策矛盾较为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
育政策,有利于从长远解决我省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是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2012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89%,65周岁以上占12.87%,居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首,且呈现老龄化加快、高龄人口增多的趋势。据测算,到203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增至30%左右。迫切需要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综合生育率,着眼长远,缓解人口老龄化。
  二是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减少矛盾。由于流动人口多,我省劳动力总量较大,但户籍劳动年龄人口近年来持续下降。据预测,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将从2010年的4906万逐步下降到2030年的3885万,年均减少51万。调整现行生育政策,我省0-14岁组人数将有所回升,2013年以后出生的人口在2028年以后将陆续进入劳动年龄阶段,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减少矛盾,减轻对外来劳动力的依赖。
  三是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据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6.2,为全国偏高严重的省份之一。调整现行生育政策,有利于减少选择性妊娠,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
  四是有利于促进家庭发展。我省生育政策与众基本生育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处理的违法生育家庭中,70%以上是生育二孩的。另一方面,独生子女死亡和残疾家庭不断累积,抚慰和补偿压力增大。调整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缩小国家政策与众生育意愿的差距,顺应了广大众期待,有利于强化家庭功能,降低独生子女家庭风险。
  五是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城市和农村实行差别化的计划生育政策,是现行“城乡二元”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推进城镇化、农民变市民的政策导向相背离,已成为现行生育政策中最为突出的矛盾,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实行城乡统一的生育政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修改的过程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部署安排,省人口计生委就调整完善我省现行生育政策进行了广泛调研和认真研究,9月下旬,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完善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的报告》,提出在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建议。随后,省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就省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建议事项进行了研究,认为从江苏实际情况看,已具备实施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条件,应当因势利导,抓紧实施。12
月9日,许津荣副省长再次召集省人口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尽快修订《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宜。12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收到省人口计生委报送省政府的《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后,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同时,于12月26日召开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卫生厅、农委、统计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安监局、海洋渔业局、省政府研究室、妇联、总工会等16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在与各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送审稿)。2014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正案(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一黄金论坛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条例》中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第二十二条是针对所有城乡居民的一般性规定,其中第(二)项“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第
(六)项“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与新生育政策不一致,我们将其修改为:“(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六)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第二十三条针对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规定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其中第(一)项“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与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第(六)项重复,因此,删去该项。
  此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条例》其他条款也提出一些修改建议。自2002年以来,《条例》已经施行了12年,在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条款确实需要进行修订。鉴于《条例》的修订已经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省人口计生委正在开展前期立法调研。而此次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尽快落实“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因此,本次修订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对其他条款的修改建议未予采纳,留待《条例》全面修订时,予以统筹考虑。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27: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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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人口   生育   政策   条例   独生子女   有利于   调整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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