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特的遵循先例制度作者:赵越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28期 摘 要 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和制度,也是英美普通法系先例原则中的一个通用的术语。在英美国家中,遵循先例约束力在执行中有一定差别,但都在各自国家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重要。我国应借鉴这个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对成文法体系予以有益补充的具有中国特遵循先例审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打鱼还是打渔
1遵循先例的适用情况
遵循先例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遵循先例在纵向上受历史时间先后的判例的约束,在横向上,在特定的时空内判例也仍有约束力。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院的先例任何法院都得遵循。实际上,它只是指下级法院必须顺从同一管辖权的上级法院的判例。在同 一管辖权下,法院的审级越高,判例适用的范围越广。而基层法院的判决则不能成为判例,法院的判决只对本院和本院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构成先例,对不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法院不构成先例。
遵循先例原则没有时间范围,然而先例并不因此而永远存在。任何一个先例总是在特定情况下产生,如果以后情况发生变化,继续适用先例不合理时,应当如何处理也是值得研究的。在对待这个问题上英美两国在历史上也有明显的差别。英国有着另眼看羽球“议会至上美国人眼中的中国人”支票圈存的传统,所以英国上议院比较保守,认为先例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以前的一个判决是错误的,并且导致了不公正的后果,除了国会,没人有权纠正。直到杭州中泰垃圾焚烧厂20世纪60年代,英国上议院才改变观念,承认可以推翻或改变自己的先例,一方面修改他们目前的判例,另一方面,把上议院的裁决看成是在通常情况下有约束力的,但当适用以前的判例是不正确不合理的时候,就应抛弃以前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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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则不像英国这样严格,联邦最高法院一向认为不受先例的绝对约束,必要的时候可以改变先例。在遵循先例原则的同时,也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不坚持遵循先例,只要这样做是正义的。在美国尽管联邦法院也强调遵守先例原则,但事实上联邦法院推翻先例的
情况并不罕见。然而美国法院对改变先例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也只在非常必要时才改变先例。对他们来说,遵循先例是一个原则而不是例外。推翻先例在法律上带来的后果之一是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同时也会引起许多麻烦,所以美国法院对不合理的先例,通常采取的方法不是推翻,而是搁置不用。在必要时,国会可以制定法律改变法院的先例。这样先例没有被取消,而是不再继续发生法律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