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之比较

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之比较
作者:向超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9
        【摘 要】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规范、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而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缺乏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泛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立了系统而全面的比例原则,通过法律技术对合理性原则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行政法原则具有了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规范、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外的比例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很多可供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借鉴的地方,引入比例原则就是一种重要的借鉴方式,而对于我国目前形势来说也是必要和可行的。
        【关键词】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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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缺陷
        社会复杂化使行政机关在处置很多事物时,需要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同时,可能会出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比如交警
时间散对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北大院长面试学霸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未系安全带的行为,针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处罚,碰到熟人少罚或者故意多罚。所以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方法之一,但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存在以下两种问题:
        通风系统(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缺乏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套管挤压        规则一般是构成法律的基础单元,它们的内容较为具体、仔细,而相对较为宽泛的原则是比较抽象的,它是在众多规则积累之下的提炼,对规则有高层次的指导意义。基于此种指导意义,它的界限不能过于宽泛,必须限制在能够对具体法律事务起到一定程度上指向的范围内。而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在该范围内。在学者们的系统论述中,反映了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弹性非常大,法官有着广泛的裁量权。现在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定义有很多种说法,这些定义中会牵涉到道德、理性、政策、客观规律、国家利益、正义等名词,这些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产生的认识差异很大,例如正义、国家利益是什么,它们应该会在什么样的语境中出现,这些问题是没有一致答案的。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中,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是秩序,秩序可以引申出可预测性。
人们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给予自己一个明确的导向,换一种角度就是说法律要求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办事,而不是主观臆断;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标准也会导致自我不确定性,所以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可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可以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运作,对于行政相对人、法官和行政主体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正如高家伟所言,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学者们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阐述总是存在着隔靴搔痒的通病,观点是正确的,但却没有可操作性,造成行政和理性原则理论上重要、实践中却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
上汽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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