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3.25
【文 号】电计[1996]198号
【施行日期】1996.03.25
相对标准偏差次火山岩【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1996年3月25日 电计[1996]198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
  为推动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更好地利用竞争机制来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根据电建[1995]563号文关于《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精神,部制定了《〈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现印发给你们。为加强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电力部决定成立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部长任组长,以计划司为主,国际司、经调司、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和成套设备局等司局组成。协调小组各专业组及日常办公机构,另行发文。今后各单位电力工程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要按《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对于水电工程发电设备招投标的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附件: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
  一、招标实施细则依据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63号文《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法律编制。本细则适用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备招投标,其中利用世行、亚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其相应的采购导则和程序办理,其它利用外资的项目的国内采购部分参照本细则执行。对于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需进口的设备的招标采购,也按本细则执行。
ip交换机  二、定义和解释:
  1.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负责组织招标事宜的单位。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
  (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3)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电力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电力部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相应的资质;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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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2.投标单位:符合投标资格的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它应能按照招标书要求提出投标书,中标后实施合同。但与招标单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3.中标单位:被选中可以签订合同的投标单位。
  三、招标原则
  公平竞争、择优选厂、合理决标、诚实可信。
  四、招标条件: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电工程主机设备:国家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且电力部将项目可研报告上报国家计委。
  2.火电工程辅机设备和输变电设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
应用集成  火电工程辅机设备和输变电设备招标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一所提出的设备主要是根据设备金额限度(国内设备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进口设备为50万美元及以上)编制的,对于系统中某些关键重要设备也列入表中。
  3.项目单位董事会成立。
  4.项目建设日期、设备的供货日期明确。
  5.设备资金(预付款)落实。
  6.电力部有关部门批准。
  7.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须经开发行同意。
  五、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通过报纸刊登招标公告或招标通告,要求符合投标资格的有关厂商进行竞争性投标,投标厂商数量不受限制。
汽油清净剂  2.邀请招标:向有投标资格的部分厂商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受邀厂商一般三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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