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水下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见证,极具保护和利用研究价值。本文对近年来国外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研究方面的成果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了今后我国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建议。余弦定理说课稿
美术馆旁边的动物园3d打印龟壳关键词: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1引言
统计与决策人类在水上活动痕迹,经过千万年的沉淀后,产生了独特的水下文化瑰宝,形成了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随着人们对水下文化遗产认识的逐步深入,对其的研究已成为世界性的课题,其中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又是研究的热点领域。学者们意识到,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在日益增强,加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已是学术界的共识。然而随着水下文化遗产的文化、社会、经济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其在经济开发中所
遭受的破坏、在发掘过程中肆意盗捞的现象却屡禁不止。鉴于此,近年来国外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研究逐渐升温,保护与利用存在冲突和博弈,寻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点,正是各国学者所探寻的目标。国外的专家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内涵的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遗产利用的研究以及利用现代科技对其进行保护几方面。
2水下文化遗产的内涵
水下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载体,它们见证了历史上世界各国通过水路交往的痕迹。“水下文化遗产”这一提法第一次出现是在1978黄梁木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水下文化遗产报告》中。其后,1985年颁布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欧洲公约》(草案)中,第一次明确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内涵做了表述,即《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欧洲公约》(草案)所规定的保护对象:全部或部分位于海洋、湖泊、河流、运河、人造水库或其他水体,或有潮汝现象的地区,或其他周期性被水掩没地区,之所有遗迹、物品及人类存在的遗迹;或从以上环境寻回之所有遗迹、物品及人类存在的遗迹”[1]。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笨猪四国UNESCO)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中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了定义,此定义是目前采用最广泛,且基本为世界各国认可的的定义,即:“水下文化遗产”系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比如: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和人的遗骸,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船只、飞行器、其它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它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海底铺设的管道和电缆不应视为水下文化遗产;海底铺设的管道和电缆以外的,且仍在使用的装置,不应视为水下文化遗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