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

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正义实体正义
摘要:透过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我们不难发现冲突规范在强调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主流下 ,还涌动着一股要求打破冲突规范僵硬性局限 ,倡导法律适用体系实体正义的潮流 ,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 ,势不可挡 ,现在已经迅速渗透到各国私法立法中。
关键词:冲突正义  实体正义拓展融合发展新空间  冲突  融合
  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对峙
(一)传统国际法所追求的冲突正义
传统冲突法学说追求的价值主要是崇尚国家本位、分配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强调冲突法规范的确定性,追求冲突法公平。它关注的焦点是冲突规范能否保证同样情况被同样对待,只要同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同一联结点的指引适用了同一实体法,冲突法就算完成了任务,实现了冲突法公平。至于具体案件所涉双方当事人是否得到了公平对待,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就不是冲突法所考虑的。这种价值理念曾发挥了巨大作用,推动了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与扩大,以及反思辨、重经验、重现实的哲学思潮在法学领域的
影响,在这种价值理念影响下的传统冲突法学说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
第一,冲突规范只作管辖权选择,只指定某个关系应适用某国法律,而不过问该国法律的内容,缺乏针对性。选择一个具体的法域而不管其法律的内容,容易导致对准据法内容缺乏了解,也容易导致与法院地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法律适用。第二,传统冲突法学说以国家为本位建立冲突法体系,设立冲突法的具体规则并不全面。因为冲突法调整的关系除了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关系以外,还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而且,不同国家私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冲突法解决的主体问题,但传统冲突法学说以国家为本位,其片面性是很明显的。第三,传统冲突法学说完全无视实体法公平并没有真实反映各国司法实践的实际。事实上,传统理论始终没有摆脱单纯从相互抵触的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中选择其一甚至优先选择国内法加以适用的倾向,而这种方式有着明显的局限性。
(二)20世纪国际私法对实体正义的追求
进入 20世纪以后,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学流派,他们认为国际私法不应旨在追求一种较低的正义——所谓的冲突正义, 而应追求与国内立法一样的正义。这一观点否定了传统思想中适当的国家的法律即是适当的法律的主张, 而是直接考虑可适用的法律的内容以确定该法是否
能产生适当的结果。尽管在界定“适当性”问题上存在分歧, 孔捷生而大多数观点均认为应从实质的角度而不是空间的角度去判断。国际私法不应仅满足于一个不同或更少的正义性质——冲突正义, 还应当追求实体正义或实体正义。应当指出的是, 此种观点并非完全作为传统冲突正义的替代, 而是寻求实体法正义作为传统理论的一种修正。概言之, 国际私法学者对实体正义的如此高度关注, 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一次新的发展契机。超越冲突正义, 实现实体正义, 20 胡舒立 背景世纪中叶以来涌现出来的许多崭新学说的一种极其明显的倾向。
费大为  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融合
尽管冲突规则和实体规则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但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不应是非此即彼的选择,二者完全可以融合在一起,即追求实体正义并不意味着放弃冲突正义,反之亦然。当代国际私法就是综合了两种正义的要求,达成传统理论和冲突法革命理论的妥协、合成和融通。
(一)选择性多边冲突规则的广泛适用
选择性冲突规则指的是在系属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因素,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可以选
择适用其中一个因素所指引的法律。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 ( soften ing process) , 避免了传统冲突规范过分依赖单个连结点的问题, 是传统规则和冲突法革命思想折衷之后的结果, 形成了很大一批结果定向规则, 这些结果定向规则, 目的在于促进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 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实体正义才形成的, 法国称之为.. 实体取向的冲突规则.., 它们在20世纪初并不为人所知。然而, 到了20世纪末, 这类规则大大增加, 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了。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拓展
最密切联系原则并未对传统理论完全否定,而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又借鉴了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说等内容,强有力的推动了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它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立法者、司法者和当事人追求法律正义和利益平衡的愿望。现代国际私法得以确立的最主要的标志之一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入,该原则作为当代冲突法的崭新理论,与不断拓展其适用范围的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起,共同构筑了现代国际私法体系,成为支撑现代国际私法学的两大支柱。
(三)意思自治方法的扩展
意思自治原则是通过当事人自行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法律关系准据法,使某种法律关系不再依附于一种法律上,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趋合理。
但是从这些立法规范中, 我们不难总结出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领域的一种发展趋势.. .. .. 从传统仅仅关注判决的一致性的冲突正义, 已经发展到逐步重视对当事人利益考量的实体正义, 海峡两岸知识大赛出现了实体正义与冲突正义相互融合的局面, 这也必将是现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趋势。
  结语
在国际私法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中, 学者们孜孜以求的是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一致性与稳定性, 亦即冲突正义的实现。但由于传统冲突规范仅依靠某一连结点来指定应适用法律的僵固性、机械性和呆板性, 于是传统冲突法所折射出的冲突正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评判, 出现了冲突正义价值观向实体正义价值观的嬗变。但冲突法所追求的正义观由传统的冲突正义开始向实体正义价值取向的转换, 并不表明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因为要追求实体正义而被舍弃, 其价值至今仍然不能被完全否定, 而且, 如上所述, 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冲突也是完
全可以得到衡平的。
参考文献:
[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汉阙[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 2]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 3] 赵相林. 国际私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 4] 余先予. 冲突法资料选编[M] . 法律出版社, 1990.
[ 5] 沈涓. 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17: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00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正义   冲突   实体   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