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海
【摘要】组织罪是非强制类型控制人员的媒介行为,由于组织罪侵害的是社会道德,故该罪的法益,是通过非强制类型控制人员的媒介行为来侵害社会道德 【关键词】组织;法益;无被害人犯罪;非强制类型控制 法益,简单来说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理论是德国刑法学者在探讨犯罪的概念和实质中产生的。因为对一个行为之所以要用刑法追究,从形式方面来看,是刑法条文有规定,或者更进一步说,是源于宪法的授权。但为什么一个行为具有可罚性,宪法并没有规定。什么行为国家才有权对它进行处罚,也就是刑法的实质性标准是什么? 聚乙二醇2000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实质性标准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犯罪的实质性标准,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如组织和嫖娼同样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组织要受到刑事处罚,嫖娼除了特定情形(嫖宿幼女等)外,仅仅受到行政处
罚,所以社会危害性对犯罪的实质性标准并没有进行很好的解释。此外,刑法规定的很多行为是侵害到社会,如扰乱公共秩序等,但是还有不少犯罪所侵害的是个人,如生命、身体、财产、自由等;某些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如分裂国家等,所以仅仅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涵盖危害的类型,其实是不充分的。天眼第三卷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的实质性标准是法益,其认为刑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法益,可以说法益是德国犯罪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在我国,近年来,随着张明楷、周光权等教授的大力提倡,法益理论也日益成为我国刑法的犯罪实质性的标准。
小麦粘虫虽然各家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法益概念,但不可否认,法益理论对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刑事立法方面来看,由于只有侵害法益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故某些不具有法益侵害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所以法益理论对国家刑事立法权产生了制约。在刑事司法方面来看,法益也是刑事司法进行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既然刑法以法益侵害作为目的,那么如果行为表面上侵害了法益,但实际上没有侵害到法益,就不能认为该行为系危害行为,也就不具有刑事可罚性。此在,在认定犯罪完成形态方面,只有行为侵害到了法益,才能认定系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