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期限限制的比较研究

枕部
专利期限限制的比较研究
刘建兰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
刘维尔[摘 要]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并公诸于众的回报,这种独占
权排除的是所有其他人和单位。但专利保护超过了“度”的限制,所损害的就是整个公众的利益。因此法律必须确保这种独占权的授予是价有所值的,确保专利权的行使不致于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各国法律不同程度的对专利权作了限制,以期在权利与制约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 专利权;期限限制
[中图分类号] D923・42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136(2005)02-0028-02
Limit ’s to Authority of patent
Liu Jian lan
(Changsha S ocial W ork C ollege ,Changsha ,Hunan 410004)
Abstract : Patent is a kind of m onopolizing authority endowed by nations only to inventors ,instead of their units or other people ,for their invention.H owever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 should be within limits ,otherwise it will damage the whole s ociety ’s benefits.S o our laws must ensure that the authority endowing is valuable and it will not do harm to the public ’s legal benefits.In order to balance author 2ity and limits ,different nation has their respectve laws to limit the authority m ore or less.K ey w ords : patent ;limits to patent ;Limits to terms
  [收稿日期] 2005-04-19
  [作者简介] 刘建兰(1972—
),女,湖南怀化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教师。  有权利必须有限制,正如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样,这是法学上的一个基本命题,专利权也不例外。社会成员的利益应与全社会的利益保持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状态,以满足整个社会和各个成员的权利。这就要求单个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在主张和行使各自的权利时,“应适当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任何一方超过这一限度,就必然会侵犯对方的权利,从而打
破两者间的平衡和协调关系。”[1]
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双
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要求人们在主张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注意“度”的限
制和约束,顾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因此一
般认为,出于社会公益性的考量,有必要对专利权加以一定的限制,禁止其滥用,在保护专利私有与维护社会公益之间,在保护与限制之间构建专利权的均衡机制。各国专利法对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制定黎曼
了或多或少的限制。TRIPS 协议也承认,为了顾及第三方的正当利益,各成员国可以对所授予的专利规定有限的例外,条件是这些例外并不与专利的正常利用发生不合理的抵触,而且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
专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地域限制、期限限制和权能限制。因篇幅的原因,本文仅就专利权的期限限制作一个比较。
专利权既不是无限空间的绝对垄断权利,也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它不同于普通财产所有权。普通财产所有权是有形的,只要其客体物没有丧失,权利就可长期存在。专利权则不然。专利权西方哲学论文
完美前传的客体是无形的发明创造,不会因客体消灭而发生权利消灭问题。但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就不能利用其发明创造。如果国家允许这种
第12卷第2期2005年6月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angsha S ocial w ork college V ol 112N o 12Jun 12005
排他权长期存在下去,随着批准的专利越积越多,将出现处处是“地雷”、“高压线”的状况,产业界和一般公众将不堪忍受,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也会受到严重阻碍。所以专利权在各国都是有一定保护期限的,过了保护期,相关的发明创造就进入公有领域。
确定专利权的限制,必须考虑专利权人的私人收益、社会收益和社会损失的平衡。一方面,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应当有利于他们取得足够的回报,以激发他们的创新积极性,期限不能过短。另一方面,应当照顾产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科技发展的周期和社会的进步,期限又不能过长。在各国实践中,发明专利的平均寿命是十年左右,仅有3-4%的专利寿命达到18年以上。早期各国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一般在15-20年之间。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就受此大背景的影响,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美国在1860年到1995年,实行专利权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17年。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随后药品、农业化学品等领域的发明逐渐增多。因其特殊性,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还不能销售,必须再经过政府医药卫生
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能销售。这个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大约需要10年左右。如果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专利权人就无法在余下的几年内通过销售回收其为研发作出的巨额投资,这样会影响对这些领域进行投资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的趋势是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定为20年。知识产权协议也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低于20年。我国于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按该协议作了修改。美国也改变了相沿一百多年的专利保护期的规定,于1995年修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目前,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期国际上已趋于一致。
游飘论坛
不过,在西方有些市场经济国家,仅仅为专利权的保护期设置了一个最低点,并不排除对某些特殊发明专利提供高于20年的保护。如法国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是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但于药品和制造品方法的专利,由于药品的销售需经卫生部审批,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申请“补充保护证书”,其期限是自专利权期满日起不超过7年,自批准销售日起不超过17年。[3]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但允许某些合成物(如药品、农业化学品)因需政府批准才能销售,专利权人根据情况可以申请延长专利权最长达5年;另外,专利申请审批期间因有申诉、抵触程序而拖延,或者因申请被驳回,经向法院起诉审判才获批准的,专利权人根据情况也可以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限,最长可达5年。如果一个专利遇上了这两种情况,专利权最长可达30年。[4]
笔者认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发明非因申请人的原因而允许延长保护期,是立法者慎重、全面考虑的结果,限制的同时又加以保护。因为保护期届满,有关的发明自动进入公有领域。而保护期是自申请
日起算的,从申请日到授权日可能因一些因素的影响而拖延一段时间,授权之后有的又要经过政府的审查、临床试验,这又要用去一定的时间才能正式投产,这时保护期可能所剩无几。这对专利权人是不利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允许延长专利权期限是情有可原的,也是合理的。我国在发明专利权期限上采用的是一刀切的做法,没有延长的规定,但我国并不是没有需经政府审查才能销售的专利,专利局并不是没有拖延审批的情况。因此,我国在此问题上应有的借鉴,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补救。否则,外国人的有关专利的有效期得到延长,而我国有关专利的有效期却不能延长,这对我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极为不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1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1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61
[2](美)E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1法理学———法
哲学及其方法[M]1华夏出版社,19871
[3]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611-2条。
[4]美国专利法第154(a)(2)、(b)(1)至(4),和第155条。(责任编辑:唐政秋)
92
第2期刘建兰:专利权专利限制的比较研究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56: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998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专利权   限制   期限   社会   专利   权利   专利权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