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09医法 60班 学号:********** 陈传荣
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思想
摘要:神权法思想是指在初民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物无法认识、无法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的思想。无论是在古时候的西方还是中国都存在这种神权法的思想。西方的“君权神授”中国殷商时的占卜祭祀、“天命”、“天罚,等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对天、神的敬畏,对图腾的顶礼膜拜在今天这个鼓吹人定胜天、个性解放,没有信仰、没有敬畏的社会也许是难以想象甚至是愚蠢的。但我们不应以今人的眼光苛求前人,我们应考虑到初民社会时的认识水平,很多在今天甚至很久以前就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那时都认为是怪异的、是无法解释的,而天、神的观念正好可以“完美”地解释这些问题,于是人们对于天、神的崇拜无以复加,产生神权法的思想也就是必然的了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禹传子,家天下。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到一种合理的解释。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他代表了“天命”,他尊“五行”(金、木、水、火、土),敬“三正”(天、地、人),称有扈氏捍卫族选公推制度“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
  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礼记 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仿佛殷王的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其实只是给殷王的统治涂上一层神秘的彩。
  殷商神权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往往强调殷商贵族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密切。能够经常在上帝
左右。甚至宣称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诗经、商颂》的《长发》载“有戎(殷先妣简狄)方将(成长),帝立子生商”;《玄鸟》也载:“天命玄鸟(即燕,商族图腾,简狄吞食玄鸟卵生商先王契)降而生商”。这样他们便从血缘上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提供依据。
  三西周的神权法
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认为天和上帝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全体民族所共同拥有的。天命谁属就是,就是看谁最有使人民归顺的德。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资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夏商之间的权力交接时,其社会制度变革矛盾激烈程度不如后来,“姒履戣被俘,被放逐到荒远的南巢(安徽桐城)”(柏杨《中国人史纲》)。范文澜先生也认同了王国维先生的“夏商之间的政治文物的变革,不像商周间那样剧烈,商周间大变革,……是旧制度废而
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P111)夏商两代的变革起源是不同的,夏是废“族选公推”而自封为“王”,商是推夏而取而代之。这证明了夏商之间的权力交接其社会政治制度变革矛盾激烈程度不如后来的事实。
  lt36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号,即是为取代商朝制造舆论,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凭神权来统治国家还是无法长治久安的,还必须有德治来辅佐。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以理入法,走上了家族法和理论法的道路。
  四、神权法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一)对立法的影响
  1由于以神权法作为立法的思想,夏商周的法律都打着天命的旗号,假借天意进行立法。统治阶级宣称,法律是由上天制定的,他们只是代替天来实行。所以法由天定,王代天而实行,是这一时期,立法最显著的特征。尚书中称,夏讨伐有扈氏是在替天行刑罚。“天用剿绝其命,今余惟躬行天之罚……[]
  2法律的不可预知性。由于鼓吹法律是由天神制定的,与此相呼应法律都带有神秘的彩。其中,不公布具体的法律使法律处于秘密状态,所带来的神秘彩和威慑作用是最为显著的。在夏商周时期,法律为少数奴隶贵族所密藏和独占的年代,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及其适用,绝不允许平民染指和与闻。“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3法律的形式主要是王命。在法律具有浓郁的神秘彩的神权法时代,王和少数贵族和神职人员是唯一能和神沟通的人。国王的命令自然就是法律。主要有誓项目管理职业资格认证>铜锌合金命三种形式。
  誓,是国王的命令。在神权法时代,战争是最大最残酷的刑罚。誓,主要用于军事行动之前的集结。同时也是一种统治者和上天订立的管理国家和人民具有约束力的言辞。《周礼·秋官·士师》载:“曰誓,用之于军旅。”商汤伐夏桀,作《汤誓》曰:“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
  诰,是告诫的意思。主要针对国王向君臣下属发布的命令或指示
人体气化  命,指君主的命令。[]
  (二)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lucene  1国王是最高的法官。国王代天帝掌管天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自然也是最终的裁决者。
  2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国王防止权力受到挑战。借对上帝和祖先神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审判时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早期民族都带有这种痕迹。中国就有“獬豸决讼”,触不直以去之的审判方式。“神判”又多通过动物、卜卦等表现的出来,有的则用将诉讼双方投河、伸手入油锅等方式,由神灵的名义,以神秘的自然现象判断谁为有过错一方,释放无罪者。
   3证据制度
  (1)神明的暗示,用所谓的神兽的某种特殊的行为作为定罪的依据。如“獬豸决讼”。触不直者,也是证据认定的过程。
  (2)卜辞。殷商出土的大量甲骨文资料显示,甲骨文卜辞在商代是重要的定罪证据。通
过牛骨或龟壳上火烧过的纹路,作为上天的启示,以此来认定证据。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与欧洲古代的神权法简单比较
(一)产生的时期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早期的奴隶社会。而西方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相对成熟的中世纪的封建时代。
希腊古典时期结束后西方相继形成了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他们也实行专制,取缔了原小国寡民的城邦制民主政治。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君权同神权结合起来,第一次提出君权神授的思想,宣传皇帝直接得到“天惠”来统治人民,使君权神圣化,从而使东罗马帝国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神权君主国家。与此同时,以罗马教廷为代表的基督教会更是倡导宗教高于王权、教权至上的专制统治。自查理曼帝国时期,教皇给国外加冕,西方的世俗政权开始至于神权法之下。
()神权的定义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时,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只有一些巫术,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灵魂崇拜。欧洲古代的神权法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民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利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
成是神所授予的法律。由宗教领袖直接掌握神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或地区,神权法就是教会法[]。教会权力至高无上。具备教义,专业人员,仪式,活动和众多的教徒。
  ()产生的主要原因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为了蒙蔽百姓,维护统治者长治久安的政治考虑所诞生的西方的教会法是为了调整庞大的信教众体内部矛盾而产生的,所以教会法其实是一部世俗法,它的诞生与近代的其他法律的诞生原因是完全相同的。
  (四)产生的影响不同。由于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古代中国以人治为本位,道德观念管理天下。导致法律体系中民法严重失衡,只有发达的刑罚。自然基金因此在中国神权法带来的是片面影响,如司法制度的仪式性,以增加其威严感。而在西欧,神权带来的是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神权法对现代法律体系也产生了积极作用。欧洲从古罗马继承下来的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有人曾经评价罗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⑩],第三次则是用法律(指现代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因为主要法律制度均来)。”
因此,我认为神权法思想的存在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价值:
(一)定纷止争,使社会回归秩序。
神权法思想对于定纷止争起着重要的作用。纷争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必然造成矛盾重重、内耗严重,影响生产发展和经济建设,因此必须有一个解决纷争的机制,维护社会秩序,而神权法思想正好能起到这一个作用。比如某人被杀了,有两个嫌疑人,无从判断谁是真凶,好吧,牵一头野兽来,它咬谁谁就是真凶,或者说弄片龟壳来烤烤,如果龟壳破了,真凶也就确定了,事情到此为止。不可否认,这样的审判会导致大量的冤屈,有违公平正义,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不能说神权法是很好很公正的法律,但在初民社会它却能够使社会回归秩序,而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之一,而在夏商周统治极度不稳定时期,秩序就显得十分重要。
2,让大家心存敬畏                                             
神权法的思想能够让大家产生对于神的共同的敬畏“头顶三尺有神明”,然后自然会三思而后行,就会有赎罪的思想,就不会做出损人利己的事情。如果没有信仰、没有敬畏那将是非常恐怖的。而在夏商时期,提出“君受命于天”思想,就是为了让众人生敬畏之意,而不敢做违法犯罪的事。
当然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然认识水平的提高,神权法的思想必然走向终结。在中国,西周统治者借鉴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从重神明转为重人事,从神权法时代转到了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法时代。但自那以后神权法得是想在中国并未绝迹,历朝历代的皇帝登基,总会说出其出生时天降异象之类的话,以此证明其政权的合法性,这些也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也只有到最后社会不断进步,个人的认识水平极大提高,神权法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法律是适应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神权法自然也不例外,我们应看到其存在的价值以及其灭亡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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