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
大明混一图作者:***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十八世纪理性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将历史分析和社会分析的方法引进了自然法学中,在坚持理性自然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一定程度弥补了理性自然法反历史的形而上学倾向,其提出的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学说更是对西方政治体制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研究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孟德斯鸠;自然法;权力分立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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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论
博登海默将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约始于1649的英国清教改革,该阶段以经济,政治及哲学上倾向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这一阶段的主要学者试图通过 分权的方法来保护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犯。这些学者中最富盛名的即是孟德斯鸠。
霍尔式角度传感器郑国 二、孟德斯鸠学说忠的古典自然法要素
1.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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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宗明义:“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一般法,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实证意义上的法的概念,甚至似乎有将意识形态范畴内的法同客观规律混为一谈的嫌疑。然而,他的这种观点至少表明,人定法或者说实证意义的法,并不是人们随心所欲的产物,它是人们以一个更为一般的,拥有更高效力位阶的普遍规律为前提而制定出来的。 2.自然法
孟德斯鸠认为:“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人们之所以如此称谓,是因为它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然而,在孟德斯鸠的观点中,这种自然法的适用或者更为保守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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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它的全部内容被人们无条件的遵循只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下,否则,他就不会说出这样的话:“为了更透彻的了解它们,就必须考察各种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形形的自然法规正是在这种状态之下被人类所接受的。”